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缺陷及其构建
2015-08-27伊西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伊西友
本文的写作起于笔者参与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疑惑。审判公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配套程序和制度。从法官和当事人的选择权角度看,法律没有赋予法官和当事人选择是否公开的权利,这在个案中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部分私权,甚至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
本文先对刑事审判公开制度进行了解析,在把握其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紧接着文章对缺陷背后的法益进行了分析与权衡,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构想。
一、审判公开的含义及属性
1776年,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如今,审判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一项普遍原则。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宣判的结果应该让公众与媒体知悉,允许公民旁听,允许媒体公开采访和报道。
关于审判公开的性质,学术界对此的讨论并不是很多,所以也没有多少观念上的冲突或理论上的交锋。目前对审判公开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审判公开是一种制度或原则,另一种则将审判公开定义为一种权利。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制度说”和“原则说”两种观点,但在笔者看来审判公开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原则,故将两观点合并为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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