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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2015-08-27张广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摘 要:终局性、否定性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符合司法活动人民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做出决定的理由以增加附页或制作说明书的形式进行说理,并建立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机制。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部分应做到事理充分、法律透彻、情理到位。

关键词:法律文书;说理;实现路径

检察机关作出的终局性、否定性法律文书,事关他人财产、自由、生命等重大权利,应当进行必要的释疑解惑,以回应诉讼参与人的诉求。检察机关应加强监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把答疑解惑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就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决定理由进行全面透彻的阐释,把司法过程公之于众,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公平正义。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实必要性

1.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

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是一种在纠纷解决中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的柔性司法手段。诉讼参与人不应是说理的对立面,而是更多地是被帮助者和被引导者。即使检察机关的决定对其不利,但是只要“法律之下同等公正” [1],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决定的结果。当前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检视并改正自身存在的不亲民、不接地气问题,拉近检察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弭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检察官在制作一些终局性的和否定性的法律文书时,应用严谨的逻辑、平和的语言、人文的关怀来进行说服、感化,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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