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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乡规民约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2015-08-27岳晓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发展

摘 要:我国传统的乡规民约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西周时期,存在形态延续至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的传统文化崇尚“礼化”与“中庸”,千百年来,“非诉”的观念根深蒂固,“私了”是民众最愿意并且可以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乡规民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从初始的口耳相传,继而约定俗成,逐渐发展为成文化化的范本,作为一项有特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及当时的社会生活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乡规民约;发展;演变

一、两宋时期乡规民约发展

(一)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

关于乡规民约具体起源,因为历史的变迁,考古资料局限,以及大众对乡规民约定性的差异,专家学者观点存在不同认知。但大多数认为,北宋时期著名学者吕大钧在其家乡蓝田制定的《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规民约。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德业相劝,礼俗相交,过失相规,患难相恤。以“过失相规”为例,将过失归为15种,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并且制定相关惩罚措施,“犯义之过,罚五百,犯约及不修之过,罚一百”,“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梭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综上来看,《吕氏乡约》是把官方法规、村规民约与伦理结合起来的。

(二)南宋时期的《增损吕氏乡约》

北宋灭亡,《吕氏乡约》延续到南宋,南宋朱熹将《吕氏乡约》部分规定进行重编修改,后世称之为《增损吕氏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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