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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2015-08-27姜立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姜立顺

摘 要: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关系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要采取建立、完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录用条件,准确界定严重违纪的标准,明确重大损害的含义等措施进行防范。

关键词:即时解除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0引言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法》第25条等法律的规定,在不向劳动者预告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文的规定,但由于用人单位对这些条款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加上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内容、制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其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要做好防范工作规避这种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应事先明确“录用条件”。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在招录时对录用条件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切忌空泛化、抽象化,否则这一条款就失去了意义。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标准明确规定出来。其次,要事先公示“录用条件”。公示,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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