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
2015-08-27王心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摘 要:随着社会财富不断增加,民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行政不作为问题愈发受到关注。本文旨在初步分析行政不作为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加深民众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拟制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愈发常见,而这些案件大都涉及到行政不作为的认定问题。
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理论界主要有四种学说,分别是“申请说”、“法定职责说”、“实质说”和“程序说”。四种学说虽然各有侧重点,但比较后可发现四种学说都强调了一点,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却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作为义务。这种作为义务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是一种有实现可能的作为义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有能力和条件履行的义务,但正是由于行政主体未能及时的履行该义务,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实质损害。
一、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行政不作为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最本质的特征,行政不作为不是单纯的权利放弃,而是对自身职责的忽视。行政不作为之所以能被起诉,就是因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因为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放弃了法律规定的其必须承担的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这种放弃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职权的亵渎,是对自身法定职责的忽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渎职行为。
2.隐蔽性
由于行政不作为的外部表现形式是消极的不作为而非积极的作为,因此,行政不作为具有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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