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转让房产的效力

2015-08-27张锐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张锐洁

一、案情简介

2005年,王某作为买受人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王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的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王某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王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刘某,房价款62万元,王某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条件具备后不得拖延办理,并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后立即通知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王某拖延办理,则需按日向刘某支付违约金1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62万元,王某向刘某交付房屋,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后刘某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08年8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诉争房屋小区居民发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后又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4月两次发出《催办房屋所有权证通知》。

刘某与王某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引发纠纷。

二、双方诉求

刘某诉称:我与王某与2007年6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某号楼某单元房屋装让给我,我向其支付房款62万元,并约定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双方一同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协议签署后,我向王某付清房款,王某向我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买卖合同,我居住该房屋至今。后房产证可办理期间,我曾多次要求王某依约协助我去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变更登记手续,但王某拒绝。……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