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2015-08-27黄云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黄云发
摘 要:我国民商法体系内,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现有表述还没能确立完备的体系。关于这类责任,民商法只拟定了零散布设的各类条文,内涵也很含糊,使得审理案件时,同类案件常常不能获取同等的评判结果,带来了不公正。为此,有必要明晰这类责任应有的立法构架,适当予以注释。解析现有困惑,才能完善体系,以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
关键词:民商法;不真正连带责任;困惑;立法构想
在民商法内,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占到了凸显的位置。它平衡了各方民事主体的权益,做到了成效考量及公平,显出了经济价值性。在现有法规内,不真正连带责任仍暗藏着多样的弊病,含有很多困惑。解析现存疑难,以便在这种根基上摸索最佳的化解路径,构建优良立法。
一、解析责任内涵
在连带责任内,不真正连带责任涵盖了如下内涵:多个责任主体,出于不同成因伤害到了同一主体,带来赔偿责任;在给付赔偿中,每个个体都不可脱离这一偿付义务。一旦某一主体真正去履行,全体责任消灭[1]。详细而言,它含有如下特性:
第一,含有多方主体。债务主体超越了两个,包含个体、某一组织单位,并非单一主体。对于各个主体,他们侵害了同一的某债权;或没能履行拟定好的义务,从而引发损害。
第二,侵权成因独立。多重主体特有的侵权成因都应彼此独立,并不受到干扰。为此,它并不可划归共同侵权:基于同一事实,造成同一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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