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公示吗
2015-08-27刘稳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刘稳丰
摘 要:在对困难教职工进行补助前,一般需要公示。但必须指出的是,教职工家庭困难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实现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如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管理职能的需要,隐私权的保护就不能不作出一定的限制。当然,学校披露教职工的隐私必须慎之又慎,要对公示的程序、内容、用途、方式、期限等加以仔细考量并作出科学安排,以求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之间达至平衡与和谐。
关键词:教职工经济困难情况;隐私权;公共利益;公示
某高校在对困难教职工进行补助前,将经济困难的教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具体困难情况、拟获得的补助金额进行了公示。此举引发争议。有的认为家庭困难的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学校此举侵害个人隐私权。有的认为学校此举是校务公开的一部分,公示的目的是为了接受大家监督,实现公平公正。如何看待上述问题,这正是本文的主旨。
一、教职工经济困难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隐私,顾名思义就是隐蔽、不公开的私事,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而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1]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隐私具有如下特征:私人性,非公开性,侧重于对私人秘密和私人安宁的保护,人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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