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建议
2015-08-27王万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一、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完善的思路
无罪推定的原则要求,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是被推定为无罪的,其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由于侦查机关的权利过大,作为侦查程序的诉讼主体,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可是在强大的侦查机关面前律师的力量就显得十分微弱,因而这就要求法律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以促使控辩力量尽量趋于平衡。要想维持控辩双方的利益平衡,不仅仅只是让律师介入到侦查程序中,而是应当切实保护其应有的权利。不仅仅只是规定其享有的权利,而应当同时建立保障其权利有效行使的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使律师真正参与到案件的侦查阶段中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即应形成赋予权利、权利保障机制、权利受损的救济机制三方的良性互动。
二、关于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建议
尽管新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进行了完善,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主要如下:
1.侦查阶段应完善律师的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权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控辩双方的平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诉法虽然对律师的会见通信权有了一定的改进,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需要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制定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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