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如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2015-08-27高文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高文君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提出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主动着力构建良性、互动、和谐的检律关系,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发展。本文对我国司法环境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困境及如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提出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律关系;执业权利;保障
构建和谐的检律关系,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主动规范司法行为、主动推进律师执业保障的有力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构建和谐检律关系的有效途径,实现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值得思考。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困境
(1)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重追诉职能发挥,轻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思想根深蒂固,将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作为推进刑事诉讼工作顺利开展的抓手,却忽略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与尊重。
(2)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一些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存在策略对抗的做法,禁止会见辩护律师,更加不愿听取辩护人意见。
(3)在诉讼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辩护律师在心理及能力上收到约束,平等对抗难以展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同时,承担着法律监督者的职责。监督权适于审判机关,同时也适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控辩审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中,审判机关出于被监督者角色的考虑,较易倾向于听取控方意见,审批的公正性也就易被撼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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