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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之审判理念的破解与重构

2015-08-27穆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摘 要:司法解散是在适格主体的请求下或依职权而对公司予以解散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国家司法权对私权的强制干预,我国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受我国民商事立法惯例的影响,传统的司法解散遵循着民事审判理念这一指导思想;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商法研究的深入,在司法解散中引入商事审判理念就变得越来越迫切。基于公司自治理念和增加社会财富、效率价值的考量,笔者主张在司法解散中应打破“大民事”审判格局并建立以商事审判理念为中心的审判指导思想,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散;商事审判理念;民事审判理念;利益平衡

一、司法解散的审判理念概述

在介绍司法解散的审判理念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司法解散的范围作一个准确而简单的厘定。依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司法解散是在适格主体的请求下或依职权而对公司予以解散的一种制度,因此可知,“司法解散包括法院命令解散和法院判决解散两种情况。其中,法院命令解散主要是针对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判决解散主要是针对公司出现经营困境或公司僵局,可能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1]。我国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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