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研究
2015-08-27吴曼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改革
吴曼
摘 要: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矿产资源产业税收的终极目标。将税费制度的设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税费制度的杠杆调节作用。本文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出发,首先介绍了我国现今矿产资源税制的概况,并在第二、第三部分提出了现存的问题与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概况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税费体系,矿产资源税费种类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海上石油收益金等税费种类。
(一)资源税
资源税从广义上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且能够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我国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税收征收基本原则。矿产资源税体现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强制、无偿、固定的从用益权人那里获得收入,征收目的旨在平衡社会利益分配、弥补矿业开发引发的外部不经济性。
在2011年,国务院颁发调整了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提高部分矿产资源的税率,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这是我国资源税的重大改革,形成最新油气资源税费制度。①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向所有者的付费,主要功能用于调整国家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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