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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5-08-27刘家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摘 要: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课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征税因忽略纳税单位的家庭负担情况而严重背离税收公平原则,引起广泛声讨。而此刻呼吁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的声音在我国逐渐高涨。对此,本文聚焦家庭课税制并探讨我国实行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设想在此基础建构符合国情的个税制度。

关键词:家庭制;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

一、引言

在我国税收体系之中,个人所得税是仅次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之外的第五大税收来源,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源为居民工薪所得,与居民收入情况息息相关,因此更加受到纳税主体密切关注。

然而我国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在征税过程中忽略纳税人的婚育情况、配偶的收入情、房屋支出以及赡养支出的情况严重偏离税收公平原则而备受诟病。因此,改革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构建公平税制势在必行。为实现此目标,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综合申报、分项扣除以及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以及实施路线。那么我国是否适合以家庭为征税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呢?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相较于现行的个人课税制,家庭课税制是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计算所得税时将所有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加总,再对应适用相应的费用减除标准、累进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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