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不应当具有优先性
2015-08-27万磊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效力
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效力,本人不赞同该观点。伴随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学界对于公证遗嘱效力是否具有优先性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基于此,本文以公证遗嘱效力不应当具有优先性为论点,结合我国实际和相关的法学理论,进行了探讨,以期能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公证遗嘱;效力;继承
一、公证遗嘱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民可以任选一种来立自己的遗嘱,处分自己的身后财产。所谓的公证遗嘱,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并且出具法律文书,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公证细则》第 22 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这些规定从法律,司法解释到部门规章都规定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
二、学者们对公证遗嘱效力是否具有優先性的观点
否定说,该说认为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不存在效力优先的问题,代表人物是梁彗星教授、张玉敏教授、陈苇教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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