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5-08-27茹鲜古丽·艾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大学生
茹鲜古丽·艾沙
摘 要:大学生实习既是一个教学环节,也是大学生就业之前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此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从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发挥毕业实习的就业功能出发,对实习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人身损害赔偿
一、当前我国处理实习生人身损害的法律概况
1.现有《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说明是否将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部于1996年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曾明确规定:实习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习,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遗憾的是,该办法已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然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问题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
2.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排除实习生的劳动
者身份根据《劳动法》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另外,1995年勞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3]。
3.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
实习从其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教学,是学校规定的实践性课程,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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