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2015-08-27张彬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摘 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它强调的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它也是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而存在。情势变更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在世界民法规范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国,经历一系列的立法曲折,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也最终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立法化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合同领域的理论研究也不断加深,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当代合同法领域重要的法律原则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确立,我国立足于基本国情的需要确立了这一原则,必将极大的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形,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种客观事实,是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的客观情况。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對何为“客观情势”作出一个客观的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司法实践经验中进行归纳总结,它主要包括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因素,如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通货膨胀、价格上下浮动等。
在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为当事人意志所能控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经济危机的爆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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