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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思考

2015-08-27孔江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孔江梅

摘 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增设的一个新型犯罪,它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不足之处,有效打击了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现象。然而因该罪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迄今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无论在本罪的构成要件还是法定刑的设置上都仍存在较多的争议,当前该罪又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新形势下探讨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即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实施以来对打击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现象起了很大作用,当前有关危险驾驶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业界争议颇多。因此,新形势下探讨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由于本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较新型的犯罪类型,笔者认为其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缺陷。具体是:

1.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的缺陷

本罪的行为类型相对来说比较窄。从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本罪用列举的方式将危险驾驶罪分成了两种类型: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然而,立法并没有对危险驾驶实施概括性的法律规定,把现实生活中其他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样也规定成犯罪,这样导致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出现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同它们的罪状之间出现极为不匹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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