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5-08-27唐祝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摘 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案件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分流出刑事司法程序,消除了审判、执行程序对其造成的伤害。要真正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我国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有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将对此作相关探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完善救济;设立责任;社区监督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考察帮教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形成赎罪心理和能力,使其真正出自内心悔悟自新,弥补被害人和社区的损伤,从而更好的回归社会。这项制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目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不久,经验不足,针对构成要件严苛、启动程序的救济不全面、缺乏充分直接的义务、监督考察难落实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成要件严苛的原因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后,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扩大,在决定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时,检察官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置。但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依靠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严格限制来实现的,而只是把对检察机关的权利限制转移到了是否有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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