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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盗窃之扒窃

2015-08-27伍晓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修改,可以称得上是对传统盗窃罪的一大冲击。此次修改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在修正案(八)以前,扒窃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由过去的一般违法行为变为现在的犯罪行为,其定义必然发生变化。修正案规定含义理解,理论上发生了争议,即“携带凶器”是否也是扒窃定语?目前对此有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携带凶器”不是扒窃定语,即只要扒窃就可入罪。少数人认为“携带凶器”除了是盗窃的定语还是扒窃的定语。携带凶器扒窃不管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如未携带凶器扒窃则要多次扒窃或扒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构成犯罪。笔者赞成多数人的观点。这种理解符合法条字面上的语句结构,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与扒窃之间均用顿号隔开,显然三者之间系选择关系。同时,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汇报说明来看,也可以得出多数人观点的结论。另外语法角度看,如携带凶器还定语扒窃不符合逻辑,因扒窃也属盗窃完全可包括在盗窃之中,没必要单独列出,刑法单独列出只有一个解释,即扒窃时无需要携带凶器为构成犯罪条件。

修正案八之所以将“扒窃”行为单独出来,是为了将其入罪时摆脱一般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要求,即“扒窃”入罪没有数额要求。

“扒窃”直接入罪,其目的是除保护财产权外,保护社会善良风俗与社会公众财产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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