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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角度分析“见危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

2015-08-27李佳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摘 要:近些年常常出现他人身处危险,而周围人袖手旁观的事件,这些事件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人们认为这不仅仅是道德的缺失更是法律的不足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伴随着此类事件的不间断发生,要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们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这一问题颇有争议。本文即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见危不救”不可入刑的几点原因。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理;入刑

一、“见危不救”入刑是道德问题的法律化

在分析“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刑法化之前,我们应该给这种行为定性,本文所谓的见危不救应该是行为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行为人不具有特殊的救助义务只是一般主体,不存在不作为犯罪的情况。其次行为人应该有能力救且救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害,这符合一般的人性。在这两种情况都符合的条件下,才是我们所要研究的见危不救的行为。

“见危不救”入罪与否这并不是一个刑法问题,也不是立法问题。追根溯源,这实际上是道德和法律这两种社会调整方法的博弈问题。道德和法律有重合也有区别,他们互相吸取渗透,在价值层面也难以割舍。义务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桥梁,也是他们最大的相似之处,有一部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存在着竞合,如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都具有人类共同性这种属性,一些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就成了人们生活原则的底线,而道德的底线又衍变成了最具权威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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