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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登录的淘宝买家

2015-08-18钱宏祥欧阳峰

检察风云 2015年15期
关键词:淘宝网发货卖家

钱宏祥 欧阳峰

账户被关争端连连升级

董旭阳是淘宝网上的一位资深会员。2005年11月他以会员名“bhdtdong”在淘宝网注册了阿里旺旺账户,之后几年间,他通过这个网络平台完成了上百次交易。作为一个信用良好的纯买家,2013年,他的会员级别被升格为V4级,这更加深了他对淘宝交易平台的钟爱。但从2013年9月28日到2013年11月6日,他分别向多个卖家下单28笔进行交易,除一单交易成功外,其余27单均因卖家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而没有实际成交。为此,董旭阳在申请退款后屡屡在网站上发帖投诉卖家不守信用。

2013年11月7日当他再次登录账户准备购物时,网页界面却赫然跳出“非常抱歉,您的账户存在违规情况,已作‘限制登录’处理,不予开通”。起初,他还以为是自己操作不当所致,便试着一再登录,但均出现了同样结果。董旭阳当即打电话联系淘宝客服并询问缘由。客服告知他,接到技术部门的通知,bhdtdong的账户被系统检测出存在安全隐患,暂时做限制登录处理。

董旭阳对自己的账户无故被关闭的事很纠结。他一连数天要求淘宝公司做出合理性解释,并恢复其使用状态。与此同时,他还频繁登录淘宝论坛,在论坛上大肆吐槽,强烈要求淘宝公司给予“说法”。

之后,针对董旭阳的异议,淘宝公司告知他因为bhdtdong的账户有两个同机关联户,且这两个关联户没有进行过实名论证,并出现了登录地异常的状态,因此淘宝公司交易平台的自动检索系统认为其账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淘宝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淘宝有权针对危及交易安全或者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对账户进行限制买家行为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

对淘宝公司引用《淘宝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董旭阳则不予认同。他认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相关账户进行处理的前提是“会员如发生”,即有实际的“危及交易安全或者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如可能发生”或“疑似发生”,淘宝公司在没有出示会员违规的相关证据并提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关闭会员账户显得过于“任性”。

于是,2014年1月10日,他委托北京铭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1. 淘宝公司就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关闭其阿里旺旺账户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2. 恢复董旭阳在淘宝公司注册的阿里旺旺账户的使用状态。同时要求淘宝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接到律师函后,淘宝公司称,将对关闭“bhdtdong”账户的具体原因进行一次人工核查,如其账户确实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即开放账户。但对董旭阳提出淘宝公司赔礼道歉等要求,只字不提。对此结果,董旭阳十分不满,2014年4月3日,他再次委托北京铭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淘宝公司就单方无理关闭董旭阳注册账号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bhdtdong”账户在淘宝网站的正常使用,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还要求淘宝公司支付卖家未按时发货赔偿金116.55元,赔偿律师费用2.5万元,差旅费1万元。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就在董旭阳起诉淘宝公司之际,淘宝公司指令网站技术部门采取人工核查的方式,对“bhdtdong”的阿里旺旺账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搜索式排查,在最终确认该账户没有事实上的安全隐患后,淘宝公司于2014年4月9日恢复了该账户的使用状态。至此,董旭阳的淘宝账户已实际被关闭了五个月之久。

2014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如期公开审理了董旭阳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淘宝公司为管理淘宝网站,制定并发布了《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协议和文件。其中《淘宝服务协议》约定:本服务协议由用户与淘宝公司共同缔结,具有合同效力。只要用户使用淘宝平台则协议即对用户产生约束。在《服务协议》中,还特别说明其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在《淘宝规则》中则约定,会员应遵照淘宝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会员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淘宝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延长交易超市、限制买家行为、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交易安全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

综合本案案情,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淘宝公司创设淘宝网后,就淘宝网的适用制定了相应规则,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告。董旭阳自愿注册为淘宝网的用户及入驻淘宝充值平台,同意接受上述规则,双方已就规则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规则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则,淘宝公司在其认为有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发生时,将采取相应的交易安全保护措施符合双方在淘宝网相关协议和规则中的约定。现董旭阳要求淘宝公司赔偿损失3.5万元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协议和规则的约定,未发货违约金的支付方是卖家而不是淘宝公司,故对董旭阳要求淘宝公司支付卖家未按时发货的赔偿金116.5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亦不予支持。此外,淘宝公司已将董旭阳的账户恢复使用,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故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董旭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董旭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淘宝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淘宝网作为受众面广泛的网络服务平台,有权在规则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技术监管和预判。董旭阳自愿注册并同意接受淘宝网的相应规则,即应受其约束。

且董旭阳的淘宝账户被系统检索出存在安全隐患,并非基于单一的原因,而是综合各种因素之后的判断,除董旭阳账户“bhdtdong”的两个同机关联户没有经过实名论证,出现有登录地异常等情况外,尤为关键的是,根据淘宝记录显示,从2013年9月28日到11月6日一个多月时间内,该账户所发生的28笔交易涉及21家卖家,其中有20家都因涉及售假、描述不符、超过约定时间发货等违规事由被处罚过,且处罚的力度较大,综合这些情形,交易平台的自动检索系统认为其账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故淘宝公司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暂时性地对董旭阳账户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无不当。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淘宝公司在系统自动检索到董旭阳存在其他两个未经实名认证的统计关联账号、登录地异常以及与之交易的卖家存在诸多违规情形等异常事项,认为董旭阳所注册的账号有安全隐患,进而自动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具有合同依据。在董旭阳提出异议后,淘宝公司通过人工核查等方式,最终确认董旭阳所有的账户没有事实上的安全隐患,于2014年4月9日开放了该账户。虽董旭阳的淘宝账户在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间处于限制使用状态,但《淘宝规则》等并未对异议审查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董旭阳主张淘宝公司存在违约依据不足,对其要求判令淘宝公司承担卖家未按时发货的赔偿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在二审期间,淘宝公司表示自愿支付董旭阳主张的因卖家未按时发货的赔偿金116.55元,合议庭予以准许。

2015年1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董旭阳送达了维持余杭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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