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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王船山生态伦理思想及其存在论基础

2015-08-15王学锋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主体生态

谢 芳,王学锋

(衡阳师范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系,湖南衡阳 421002;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长沙 410081)

严格说来,主体与客体只是两个相对应的范畴,各自只有在与对方的关系中才能获得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生物一般说来都是主体”,而人与一般主体不同的地方在于 “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1](46)。而且人只有 “在辩证运动中通过自我否定分裂为主客体,然后再克服这种分裂实现主客体的融合的时候,才能上升为主体。”[2](11)可见,主体与主体性不一样,主体 性 是与意识有关的,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存在的只有人,因而通常讲的主体即是指具有自我意识的人。主体人在实践中建立起各种与客体的关系,其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则是生态伦理学所关注的中心问题。现代生态伦理学创始人利奥波德曾指出,生态伦理学首先必须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观念,必须重新确定作为主体的人在作为客体的自然中的地位。王船山则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提高到了宇宙存在论的高度进行思考,深刻地展示了蕴涵于其中的生态伦理思想体系,彰显了其本体论与伦理学的高度一致性。

一、主客一体与预定和谐的生态伦理原理

在传统伦理道德中,自然与人的关系一直被称之为天人关系,自然即天,即与人相对待的一种客观存在或客观世界,而 “人则是宇宙间唯一的主体性存在。”[3](48)如果说船山之前的传统文化对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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