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信息质量的保障机理——基于新成本核算制度的分析
2015-08-15黄湘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黄 湘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会计系,河南 郑州450045〕
自2014 年1 月1 日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以下简称“新成本核算制度”或“制度”) 在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开始实施。新成本核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可见,新成本核算制度制定和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从而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成本信息质量的内在本质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明晰性、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重要性等8 项要求。不失一般性,上述8 项信息质量要求对成本信息也同样应该适用。但成本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一是由于不需要向外部报告披露,二是由于这些信息是基于内部会计事项形成的,而非与外部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交易形成的,也就是说成本信息是针对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耗费的会计事项进行成本核算后得出的,因此,“实质重于形式”不适用于成本信息。因为成本信息的形成与对外交易经济业务无关,也就不存在对外交易的法律形式问题。因此,不同于财务会计信息,成本信息质量不存在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此外,“谨慎性”要求高估费用、负债,低估收益、资产,其中要求高估的是“费用”,不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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