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和完善
2015-08-15唐秋远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唐秋远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24)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杜培武、佘祥林到赵作海刑事冤案,一次又一次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近年来,法学界越来越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10年“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初步规定。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该规则的有关内容,如规定了不得刑讯逼供,明确了具体适用的标准,确立了排除的责任主体,设立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监督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增加了相关配套制度等,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重大的社会效应。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和具体实施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学者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相关意见,不断完善。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1]139。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上用5个具体条文(从第54条到58条)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这项制度有了突破性的进步,标志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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