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2015-08-15王家利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王家利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设立目的仅仅是最大可能地谋取股东利润最大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一观点一直作为公司行为的理论依据,并对公司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演变成了现代经济必不可少的支柱,甚至正在主宰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公司最大可能地将自己的经济职能发挥到极致的过程中,由于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例如,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危害到了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不断的过程中,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了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他们希望能够在立法中规定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在市场经济和法治文明席卷全球的过程中,如何调和公司的营利本质与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难题。笔者始终认为,公司社会属性的提升,不但不会影响其营利本质,更会增加其营利。因为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无疑会提升其社会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司社会属性是增强公司软实力的重要推进剂。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及发展
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的责任仅仅是尽可能高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然后以相应的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并以此谋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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