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情境中心理契约的形成及构建
2015-08-15胡昇平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1期
胡昇平
(龙岩学院,福建 龙岩 364000)
一、引言
心理契约是以行动、语言或文字等形式传递各自将履行的责任、义务及可获得的利益和权益,生成契约的基本内容,双方据此建立关系(联系)。关系的维持源自双方就所传递内容的履行情况及对双方的信任。不以书面的形式约束双方的行为,而只是心理活动所反映出来的自觉行为,但却发挥着书面契约的功效,对明文契约起到有效的补充。
心理契约研究最初是在组织行为学领域内开展的。Roehling 指出,可以把心理契约扩展到其他关系,其中房东和租户之间的关系、咨询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都可以划归于营销关系范畴[1]。Blancero 和Ellram 认为,心理契约是双方持有的互惠协议的感知,这一概念也可以投射到包括买方和供应商在内的其他密切的关系中[2]。即双方感知到能从契约关系中获得相关利益是心理契约得以建立的一个关键因素,所获利益是对方义务履行的结果,这又是以己方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此,这一理论也可以转化到其他互惠关系情境中。罗海成和范秀成将心理契约概念中的雇佣关系转换为交易关系,即用顾客与企业关系替换了原来的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并从研究的关注点——顾客对服务企业许诺义务或责任的感知,对心理契约做了狭义的界定:顾客对企业许诺的义务或责任的感知或信念,并开展了相关的实证研究[3]。顾客的心理契约内容往往建立在企业对顾客曾经做过的承诺基础之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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