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重构

2015-08-15洪芳芳

洪芳芳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章的出现解决了以前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很多疑难问题,但该章的规定仍存在不足,理论界对该章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研究。有学者提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完成;也有学者提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那么,《证据规则》中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仍然适用。笔者认为,不论是“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都不完全适合医疗纠纷。笔者建议采用“举证责任缓和”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现行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及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行医疗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一)患方要证明

1.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发生

患方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患者曾经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疗服务法律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