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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

2015-08-15刘成城罗光宇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雷诺汽车

刘成城,罗光宇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湖南 娄底417000)

一 相互持股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

理论界对于相互持股这一学术用语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刘俊海认为,“相互投资公司是指彼此存在股权关系、而且各自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1];甘培忠认为,“相互持股狭义是指两个独立的公司相互向对方出资,成为对方公司股东的情况;从广义角度来看,三个以上的公司相互出资也可形成三角形或环形的相互持股公司结构”[2]。另外,亦有学者将相互持股称为交叉持股[3]。

其实,无论是相互投资公司、交叉持股均不足以准确说明相互持股的含义。从逻辑上来说,相互持股必然包括公司间的相互投资,而交叉持股则涵盖了典型意义上的相互持股以及上市公司之间的单向持股[4]。显然,单向持股并非相互持股研究的内容。因此,相互持股准确的定义应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对方企业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者股份,相互成为对方企业的出资者或股东而形成的持股状态。

(二)相互持股的法律特征

1.从参与主体角度分析,相互持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

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必然会涉及两个主体。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块基石,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意思表示独立与公司意思自治导致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5],客观上促进了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以其出资额或者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不过参与相互持股的公司的股东有点特别,即互为对方公司的法人股东。

2.从持股动机角度分析,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是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

相互持股作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自然也不会完全脱离商业行为的本质属性,其目的在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但是,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并不仅仅单纯追求利润,还有诸多特定的商业目的,比如摆脱破产困扰、防范敌意收购、建立生产或者销售同盟以降低成本、扩大公司规模和占领市场等[6]。

3.从持股原因角度分析,相互持股是实现企业联合的常见手段

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原因多种多样,实现商业目的的途径也不止一条,但股权合作是企业实现联合最常见的手段。为达到商业目的,一公司(出售方)为了转型可能出售资产给另一公司(并购方),并购方可能因为标的额过大无法支付全部应付金额,折中处理的方式是并购方以自身股权支付部分收购代价,从而形成并购方与收购方互持股份的局面。由于公司之间相互拥有股份,两家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乃至高管团队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相互持股带来的影响。因此,相互持股有助于实现企业战略联盟、实施财务调节甚至操纵市场以获取垄断利润。

(三)相互持股的类型

1.以持股方式为标准,可将相互持股划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

所谓直接相互持股是指两个企业不通过其他机构为桥梁纽带而直接持有对方企业的股份。间接相互持股则是针对直接相互持股而言的,具体是指两个企业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牵线搭桥而形成相互持股的方式。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多寡,间接相互持股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环状相互持股、网状相互持股、放射型相互持股等,形成复杂的企业关系群。因此又可将间接相互持股称为复杂的相互持股。间接相互持股相较于直接相互持股而言,在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控制力大小以及相互影响的程度上有较大的差异。

2.以持股主体从事的产业为标准,可将相互持股划分为横向相互持股、纵向相互持股和混合型相互持股

所谓横向相互持股,是指相互持股的两家或者数家企业同处于一个产业领域之内,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生产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提供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如法国雷诺汽车、日本日产汽车与德国戴姆勒之间的相互持股。所谓纵向相互持股则是指相互持股的企业同处于一条垂直的纵向产业链之上,彼此之间存在相互分工,具有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与售后服务商的关系,如爱信精机、丰田汽车与丰田通商之间的相互持股。混合型相互持股是指横跨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达成的相互持股,如三菱重工、三菱汽车、三菱东京日本联合金融集团、三菱化工、三菱电机等通过相互持股构成了横跨重工、汽车、金融、化工、电气等数个产业领域的三菱集团。

3.以持股动机为标准,可划分为战略型相互持股和财务型相互持股

战略型相互持股是指企业之间为了某种特定的商业战略利益目的而长期相互持有彼此股份的行为。财务型相互持股则是指企业为获得财务上的收益,相互抬高股价或者护盘而实施的一种单纯的财务投资行为。

二 相互持股利弊的实证分析

为具体阐述相互持股的利弊,以全球汽车产业领域最成功的雷诺日产联盟为实证对象具体说明相互持股的积极及消极效应。亦可借此说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动因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一种参考思路和方法,也为我国公司法完善相互持股制度提供案例。

(一)雷诺和日产相互持股的背景

1.雷诺汽车概况

雷诺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法国政府实际控制的欧洲第三大、法国第二大的汽车工业集团公司。该公司充分利用国家资本兼并了许多小型汽车公司,迅速扩大企业规模。作为由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汽车公司,雷诺的发展与法国政府的支持息息相关。与此同时,雷诺致力于克服国有企业的弊病,凭借科学的企业管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最终位列世界十大汽车集团之一。

2.日产汽车概况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创立于1933 年,是日本三大汽车制造商之一,拥有世界一流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990 年代日产开始走下坡路,从1991年到1999 年连续亏损,背负了高达240 亿美元的债务,国际市场份额由1991 年的6.6%下降到1999 年的不足5%,整个日产公司濒临破产。

3.行业背景

世纪之交,世界汽车工业并购结盟此起彼伏,几乎所有的跨国汽车巨头都参与了兼并收购:1998 年9 月,德国戴姆勒—奔驰股份公司以350亿美元收购了美国第三大汽车制造商克莱斯勒公司全部股份,并更名为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斥资60 亿美元从瑞典沃尔沃集团公司手中购买了沃尔沃轿车公司全部股份,并将德国宝马汽车公司旗下的路虎汽车揽入怀中;通用汽车公司为稳固市场份额,对日韩两国汽车公司大开杀戒,先后吞并五十铃汽车、铃木汽车、富士重工、大宇汽车……

面对内忧外患、流年不利的局面,日产汽车亟需外部支援;对于对手咄咄逼人、挥霍如金的收购策略,雷诺汽车不得不思考如何反击,以避免自己成为竞争对手的盘中餐。

(二)雷诺和日产相互持股的过程

中型规模的雷诺汽车放眼全球,只剩下了债务缠身且规模和自身差不多的日产汽车以及陷入产品质量泥潭不能自拔的三菱自动车株式会社可供选择了。两块烫手的山芋摆在雷诺汽车的面前,它选择了规模更大、技术先进、知名度高的日产汽车。

1999 年3 月27 日,日产宣布与雷诺“联姻”。1999 年5 月28 日,雷诺汽车收购了日产汽车36.8%的股权,收购了日产旗下的中重卡及巴士专业制造商日产柴油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22.5%的股权,另收购了日产设在欧洲五国的五家财务公司。日产汽车在股权买卖合同中规定日产必须持有雷诺汽车一定的股份。2001 年10 月,双方在宣布共同出资组建雷诺—日产有限公司时商定,雷诺汽车操刀完成日产复兴计划之后,增持日产的股份至44.4%;2002 年6 月30 日之前,日产汽车将买进雷诺公司15%的股份。

2002 年3 月1 日,日产汽车向雷诺汽车定向增发5.4 亿股新股,使雷诺最终获得了日产44.4%的股权。2002 年5 月28 日,日产汽车认购了雷诺汽车15%的股权。雷诺汽车成为日产汽车的控股股东,日产成为雷诺汽车的第二大股东但不享有表决权。2002 年3 月28 日,雷诺—日产有限公司在荷兰注册成立,雷诺日产联盟正式形成。

(三)相互持股之积极效应

雷诺日产联盟的成功让我们可以重新审视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因为这桩相互持股案例至今仍然是汽车工业界最成功的合作典范。日产汽车不仅摆脱了亏损的泥潭,而且规模比10 年之前扩大了一倍有余。雷诺汽车也持续盈利,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在其竞争对手猛烈砍掉不盈利的业务、向政府寻求救助之时,雷诺却在谋划收购其他公司,企图再造一个新雷诺。

1.增强公司之间的合作

相互持股最大的好处就是能有效地加强公司之间的合作。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持股这根纽带显著增强彼此之间的联系,还可通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新的业务单元,共同承担运营风险,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样有利于公司扩大规模,抵御风险。

通过相互持股形成的联盟,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营利能力较单个的公司而言都要技高一筹。这种联盟形成的企业集团资金流动和使用的效率更高,并可以不断地对外兼并进行规模扩张,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均可在这种经济效益中获益。对集团公司而言,可以节约经营开支,集中人力、资金进行新型技术的开发,提供更适合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并可以进一步利用先进技术获得更高的利润,提高企业的形象、商业声誉,获得消费者的认可,甚至还可以在税收等方面获得国家政策的优惠。对成员公司而言,通过相互持股可以实施授权生产,提高工厂的利用效率,减少购买生产设备和开设新工厂等所需的费用,并可以有效提升生产的专业化水平。

雷诺汽车和日产汽车在结盟之前均属于中型规模的汽车生产企业,雷诺时年生产汽车230 万辆,日产时年生产汽车240 万辆且背负240 亿美元的债务,属于典型的“弱弱联合”。然而,不被看好的弱弱联合却成功位列全球汽车格局的第四极,而欢呼一片的戴姆勒—克莱斯勒分崩离析,福特纷纷抛售斥巨资买来的汽车公司,通用破产重组,这是为什么?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些公司把买来的公司作为棋子,保持着一种高高在上的家长姿态,要求子公司机械套用母公司的企业文化、体制、机制。虽然共享研发平台但母子公司是完全独立运营的,零部件采购标准也各不相同。从表面上看,母子公司关系似乎很和谐,但其实质却是你走阳光道我过独木桥。雷诺日产联盟却是建立在相互持股的基础之上,虽然从法律上来看两者的法人地位是相互独立的,但雷诺与日产并没有因为法律地位相互独立也没有因为所处地域不同而产生嫌隙。相反,雷诺与日产相互尊重、相互合作,通过和谐的发展策略、共同的目标和原则、业绩驱动的协同效应共享销售渠道,共同开发汽车平台,共同采购零部件,创造了良好的业绩。并且雷诺日产联盟在不同的市场上彼此配合,共同开拓市场。在韩国,雷诺汽车利用日产技术组装适合韩国人口味的雷诺三星牌汽车;在俄罗斯,雷诺和日产共同出资收购了俄罗斯最大汽车制造厂——伏尔加,以雷诺技术改造拉达品牌,使其重振雄风,成为雷诺—日产的利润奶牛。

2.降低交易成本

作为一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联合手段,相互持股可以使两家乃至数家公司通过协议形成水平型集团公司,这种规模的扩充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可以这么说,降低交易成本是相互持股产生的原因之一。非关联企业型的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一方面保证了每一个参与相互持股的成员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每个公司可以依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有效规避完全沦为一体;另一方面又没有与其他公司完全断绝联络、产生正面竞争关系,而是通过股权、资本等作为纽带加以结合,始终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在交易过程中,相互持股的公司既可以通过协议和相互监督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又可以利用稳定的股权合作关系进行相互协调、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利益联合体,避免了垂直一体化的母子公司结构所需要的组织成本,并且抑制了股东分红和赢取股利的冲动,便于公司进行投资和赚取更多的利润。这种水平型集团公司看似松散但成员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保证了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凭此在市场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

雷诺日产联盟之所以成功,与其交易成本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首先,在车型平台研发领域,两者联合开发了B、C、D 3 个针对不同市场不同消费人群的平台。其次,两者共同开发动力总成和传动系统,雷诺旗下的高端车型采用日产成熟可靠的V 型6 缸发动机,日产采用雷诺提供的先进柴油发动机和变速器,保证了产品质量的同时又降低了生产成本。再次,雷诺和日产共用零部件供应系统和物流网络,仅共用物流运输一项每年可节省数亿美元。最后,雷诺和日产共用销售渠道,即在某一市场上销售能力强的一方协助销售能力弱的一方,帮助其开拓销售市场。

3.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持股,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对抗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公司向良性发展。作为一种比较稳妥的经营策略,参与相互持股的公司可以在相互合作中获得对方公司的资金、技术、物流、人力资源等硬件支持,共同承担不利的市场环境带来的恶性影响,避免单一公司独木难支的局面出现。在这一种格局之下,公司之间有着一致的目标,各种资源可获得有效调配,通过打组合拳的方式共同进军同一个市场,各品牌均可覆盖高、中、低各个消费层次,吸引不同需求的消费者,以此形成相互补充、扬长避短、共同对抗竞争对手的营销策略。此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持股还可以拓展到其他行业,进行多元化经营,进一步转移风险,通过培养新的利润单元增加盈利或弥补亏损。

雷诺日产联盟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中国市场,由于2012 年爆发钓鱼岛领土争端,导致民众排斥日系车甚至出现了非理性的砸车打人事件,日产汽车在中国的销量急剧下跌,至今尚未完全恢复元气。为转移经营危机,雷诺汽车充当救火队长,与东风汽车公司在重组三江雷诺汽车有限公司的基础之上合资成立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雷诺品牌汽车。事实上东风雷诺引进的就是原汁原味的日产技术车型,其目的在于快速适应中国市场,改变当前销售不利的局面。而日产汽车也积极进行自救,把部分销量较大的东风日产品牌车型以合资自主品牌“启辰”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与东风合资成立东风英菲尼迪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高附加值的英菲尼迪系列车型,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直接杀入豪华汽车阵营。除此之外,日产还与东风旗下的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生产凯普斯达系列轻卡和销售高端公务、团体用的碧莲系列轻客,通过商用车的销售反哺乘用车的不利。

4.抵御敌意收购

相互持股不仅仅是一种扩张规模的手段,更是一种防御手段。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具有高度的默契和信任,当公司的股份在证券市场受到敌意收购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配合该公司同步行动,通过增持等手段护盘,联合对外,共同打击敌意收购人。而当公司陷入负面新闻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关联人士又可以趁着股价低迷购进股票,重振投资者的信心,防止股价崩盘。由相互持股的其他公司替本公司出面收购股份,既有效地规避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避免了股价受到重挫的命运。

5.筹措内部资金

作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手段,相互持股还具有筹措内部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功能。新技术的研发、旧生产线的更换、零部件的统一采购、物流系统的优化升级、销售渠道的铺设和对外兼并等重大投资,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向公众出售股票、举债扩张等手段之外,向内部筹资是一种比较合理、低成本的扩张方式。此外,当公司陷入亏损的泥潭时,为解公司燃眉之急,持有对方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会不遗余力地支持对方的发展,因为他们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故不可能见死不救。

事实上,雷诺汽车出手救日产汽车在这一点上体现得很明显。正是因为日产汽车陷入亏损泥潭不能自拔,雷诺汽车才有机会进行低成本的扩张。如今雷诺汽车凭着所持有的日产汽车股份就赚得盆满钵满,资金相当充足。当欧债危机爆发之时,雷诺汽车凭着充足的现金流度过了危机。

(四)相互持股之弊端

1.导致公司辗转取得自己的股份

相互持股比较高明地规避了公司法关于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采用的是一种迂回方式间接地持有自己的股份,在本质上属于投机行为。公司因相互持股间接持有自己的股份,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使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主体与承受主体合二为一,公司同时具有了双重身份,这一现象在法理逻辑上自我矛盾[7]284。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很难保持独立的利益追求,在做某些决策之时不得不考虑其他兄弟公司的处境,很有可能因此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牺牲小我成就大家,导致本公司其他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如三菱集团旗下的三菱汽车陷入隐瞒车辆制造缺陷丑闻泥潭时,它仍然源源不断地从三菱重工、三菱银行等兄弟公司那里获得补助,没有及时针对问题进行处理,导致公司社会形象始终处于尴尬地位,也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

2.引起法人人格的缺陷

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之下,公司的决策权也会遭到挑衅。公司不得不让渡一部分投票权给参与相互持股的其他公司,处理本公司的事务时就可能因要以服务大局为重而迁就其他公司,牺牲自己的利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倘若本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失去自主性、创造力,其他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难免会陷入法人人格缺陷的境地。事实上,当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已无区别时,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8]136。

3.引发虚增资本

严格来讲,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是基于转投资行为而产生的结果,但转投资却有可能导致资本空洞。其理由是当两个或者数个公司相互投资,这笔资金只不过是左手换右手,每家公司的实际资产并没有增加但账面资产却得到了补充,亏空是肯定会发生的。仍以雷诺日产联盟为例,雷诺汽车对日产汽车进行增资,将持股比率从1999 年5 月的36.8%增加到2002 年3 月的44.4%,日产则收购雷诺15%的股份,实际上是这20 亿美元在两个公司之间循环,但每个公司的账面资产均多了20 亿美元,即两家公司各虚增了20 亿美元。这种情况显然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利害关系人基于对公司资本充实度的高度信赖却不知掩藏在其中的隐患,草率地与之交易,其利益必然受到潜在的威胁。从另一角度分析,相互持股还是抽逃资本的绝佳理由。在实际资本并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股份的数量却增加了,这会使债权人、投资者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

4.歪曲公司治理结构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8]179。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如何协调股东会(股东)与董事会(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颇费脑筋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相互持股加剧了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其理由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增加财富,盈利越多,股东投资的力度越大,创造的社会财富也越多。而相互持股势必会引起公司之间的相互制衡,其目的是追求稳定的合作,把股份作为控制公司而非单纯的获利或者投机的工具,从而使得两家或者数家公司之间形成盟友关系。特别是因相互持股形成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形势,公司不仅不会以股东名义干涉对方公司的经营,还会抑制其他股东提出的分红要求,导致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形同虚设。而董事会在这种静态均衡中将权力发挥得淋漓尽致,成为了公司实质意义上的决策主体。当董事会脱离了股东的监督和控制,股东的利益将面临极大的威胁。

5.危害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通过相互持股形成的攻守联盟对于证券市场上的动静远比普通投资者敏感,他们之间熟知对方公司的情报,属于内幕信息知悉人。因此,相互持股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当一公司有重大情况需要告知投资者之时,参与相互持股的其他公司早已做好了准备,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股份,导致其他投资者难以跟上步伐,投资失利在所难免。此外,以稳定经营权为目的而达成的相互持股公司不会轻易买卖对方公司的股份,人为限制了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流通性,减少了股票的流通量,在防范了敌意收购的同时也提高了公司的股价,抑制了投资者的投资兴趣,使证券市场的流通资金呆滞化,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成长。

6.形成市场垄断

一个健康发展的市场离不开公平合理的竞争,只有在竞争中才能保证优胜劣汰,使消费者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各国政府致力于创造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严厉打击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相互持股却在市场交易中起着破坏作用,以相互持股方式形成的垄断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相互持股为手段,用少量的资金即可牢牢地控制整个集团,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且一般难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其加以限制。这里仍以前文中的雷诺日产联盟为例。在中国市场上,东风汽车公司于2003 年将整个集团70%的净资产拿出来与日产汽车成立了中国汽车行业迄今为止规模最大、合作层次最深、领域最广的合资项目——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并构建了东风—日产—雷诺战略联盟。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第二大汽车制造商东风汽车是雷诺—日产的打工仔;在俄罗斯市场上,雷诺—日产早在2010 年便牢牢地控制了俄罗斯第一大汽车工业集团伏尔加,市场占有率达到了35.5%以上;在韩国市场上,雷诺汽车收购了三星集团旗下的汽车业务部门,成立了雷诺三星汽车有限公司,是韩国仅次于现代起亚集团、韩国通用的第三大汽车公司;在罗马尼亚市场上,雷诺吞并了该国最大汽车集团达契亚,并以该公司为桥头堡,以低廉的产品价格纵横欧洲市场……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就是一种变相的垄断。

当然,相互持股并不仅仅只有上述所例举的弊端,还有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如容易引发连锁财务危机,制造和维持股市的虚假繁荣,诱发“泡沫经济”。例如,曾在我国股市风头十足的“德隆系”、“农凯系”、“鸿仪系”等航母级巨无霸企业纷纷折戟沉沙,重创我国股市,给国家、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三 对于相互持股的法律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也成为了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与此同时,我国的跨国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竞争力相对过去显著增强,但陈年老弊病仍然表现得非常抢眼。诸如国企凭借垄断优势、政策支持迅速崛起,但公司治理结构混乱,且盈利能力无法跟国际一流企业媲美;民企小而不弱,但涉及违法操作的案件比比皆是,风险抵抗能力很薄弱,平均寿命为3 年;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小股东利益难以保护等问题困扰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司法也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遗憾的是该法始终未对相互持股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前所述,对于相互持股这把双刃剑,诚然不宜一棍子打死,也不宜放任自流。显然应该通过法律调整来促使其充分发挥优势、抑制负面效应。

(一)限制持股比例与表决权的行使

1.限制持股比例

综观相互持股的比例限制,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法国《公司法》第233 条第29 款规定:“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另外一个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时,后者不得持有前者任何股份;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另外一个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该另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已经取得了前者的股份,则由持股数量较少的一方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倘若相互投资的数额相等,则每个参与相互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减少在对方公司的投资,以使这种投资不超过对方公司资本总额的10%。”[9]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9 条规定,两个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互相取得25%的股份[3]。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9 条规定:“公司与他公司相互投资各达对方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为相互投资公司。”

就持股比例这个问题而言,有学者建议应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区别对待,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比例以10%为宜,非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比例以50%为限[10]。实际上,相互持股的比例不能过高亦不能过低,25%这个比例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主要理由是:其一,相互持股的比例过高,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沦为投机者投机的工具;持股比例过低,又可能调动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预期目的无法实现,也悖于立法之初衷。其二,我国缺乏对相互持股制度的法律调整经验,如采用法国式的限制措施显然不太合理,并且法国有完整的相关规定,法律也绝非无条件执行,从雷诺日产联盟一案中可见端倪;25%的持股比例可为法律的调整保留灵活性。其三,为拉动经济的增长,我国2013 年颁布的公司法修正案已经大幅度降低了投资门槛,转而对公司的资本充实程度、股东责任、公司信用机制等予以较多的关注,为保证资本充实,相互持股的比例不宜过大。

2.限制表决权的行使

通过相互持股新增的资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只是同一笔资金在两个或者数个参与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循环转移,如仍对虚增的资本赋予完全的股权,就违反了公司法之“出资与表决均衡”原则。为发挥相互持股所具有的优势,促进企业有序竞争,保护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应对持股比例相对较少的一方赋予表决权但不禁止其取得对持股公司的其他权利,最好使持股比例相对较低的一方处于优先股股东地位。这样设计,既没有损害相互持股公司的利益,又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减少了经营风险。

(二)强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能

1.强化监事会职能

相互持股之所以扭曲了公司治理结构,是由于董事会和经理架空了股东会,使股东会的监管职能陷入瘫痪状态,股东的利益难以保证。如果强化监事会的监管职能,使公司内部真正意义上确立三权分立运营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扭转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虽然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能予以了详细规定,但从监事会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很多公司的监事会只是一个漂亮的花瓶。因此,赋予监事会实际权力,将监事会的职能落到实处,并由股东会、职工委员会选出具有专业知识和才能的人担任监事,可以克服监督不到位、监督难的问题,避免董事会、经理独裁决定公司的事务,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因相互持股所导致的弊端。

2.强化独立董事制度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来自于外部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7]376。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一般在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计划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环境监督委员会等重要的公司部门任职,分散了公司董事会特别是董事会主席(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的职权。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并未同步引入作为公司重要组成部分的专业委员会。因此对相互持股制度进行法律调整的同时,公司也应设立各类型的专业委员会,便于独立董事监督管理公司事务,强化公司的独立经营、抑制内幕交易、维护股东的利益。

(三)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1.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仅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做出了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规定。事实上,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远远不止上述两种情形,因此细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很重要。首先,应该将公司资本是否充足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其次,应当考量欺诈或者错误行为,譬如股东对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恶意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公司以非正常方式运营导致公司从中赢利等[7]36-38。再次,对于公司未遵守公司程式、对单一经营实体进行虚假分割等行为也应加以制约。

2.建立相互持股查询数据库

为抑制相互持股的弊端,让阳光照进相互持股的黑匣子里,信息披露是必要的辅助方法。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除发行公司债券等特殊情况须披露本公司的基本信息之外,并不承担信息公开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内幕交易也缺乏明确的方式进行监控。倘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搭建一个全国通用的数据库,将公司的股东结构、相互持股比例、关联交易数额、经营状况、公司信用情况等信息公之于众,既便于投资者、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进行查询,也方便了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管。与此同时,还应当规定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互负通知义务,告知对方公司持股情况的变动。

四 结 语

相互持股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制度不断改革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的法律和经济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渊源。如同日新月异的信息科技时代一样,相互持股把“双刃剑”,有着其他公司制度不具有的优势和合理性,又带着比其他公司制度更为可怕的弊病和破坏性。当公司之间选择相互持股制度作为资本运作和经营扩张手段时,应该尽量发挥它的积极效应,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应该正视相互持股制度的缺陷及负面功能,使公司沿着合法、合理、有序的道路在市场竞争中驰骋。因此,对相互持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不仅仅是学术界的重要课题,也是企业家进行实务操作所必须关注的问题;如何对相互持股制度进行合理的法律调整,更是公司法学者思考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公司法没有对相互持股制度调整的内容,我们应当充分考量我国的国情和企业运行状况,合理引进其他国家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在持股比例、表决权限制、强化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信息公开、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并在实践中总结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司相互持股调整模式。

[1]刘俊海.公司法学:第2 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0.

[2]甘培忠.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及公司法规制研究[M]//童兆洪.公司法法理与实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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