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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蒙古文发表的蒙古法制史研究成果述评(2000-2013)*

2015-08-15哈斯图雅那仁朝格图

西部蒙古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哈斯图雅 那仁朝格图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 呼和浩特 010070)

蒙古社会早期的法制文明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风俗习惯等诸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匈奴、东胡诸族及突厥、回鹘等古代游牧民族法文化的影响。13世纪初,随着畏兀体蒙古文的创制,蒙古氏族习惯法逐步形成为早期成文法的形态。以成吉思汗的大扎撒法律为代表的蒙古文成文法典的诞生,标志着蒙古法律文化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元朝为了治理疆域辽阔、民族众多、风俗各异的庞大帝国,采取了“因地制宜,各依本俗”的多元法律文化并行不悖的法制政策。元廷北迁后,蒙古政治进入封建割据时代。大小汗珲台吉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解决社会矛盾,纷纷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成为该时期法制的显著特点。入清以后,清廷吸收蒙古固有法律制度,制定、编纂了多部“蒙古例”,同时适当保留蒙古社会传统法律,作为清朝国家法律的补充和法制资源的不足。18世纪以来,蒙古法制史研究成为历史学、文献学、民族学、法律史学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俄国、日本等国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俄文、德文、英文、日文成果较多。蒙古法的发祥地蒙古国及中国的蒙古学界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汉文研究成果也不断问世,而旧蒙古文成果却相对较少。在我国,蒙古族学者一般用蒙汉两种文字撰写论文,其中用汉文撰写的蒙古学成果居多,用旧蒙古文撰写的较少,尤其蒙古法制史研究成果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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