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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2015-08-15唐小冬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10期

唐小冬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5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经过长期的文化积淀,在不间断传承的基础上,形成的创新成果,展现了多样化的民族表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核心是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讲,就是保护该民族的利益。将知识产权法律手段运用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益探索,将更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性

(一)保护对象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各个民族智力成果的结晶,而智力成果正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畴。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发挥本民族成员的能动性,开展的艺术展现、经验总结与技巧实践等精神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表演艺术、手工技艺等从本质上来看,都属于人们智力成果的范畴,属于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畴。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并不是简单的静态积淀,需要特定的群体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通过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所授予的排他性权利,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能从中获益,更好传承该成果[1](P74-79)。

(二)保护目的的一致性

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传承民族地区优秀传统文化,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效能,提升文化事业整体竞争力,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蕴藏着较大商业价值,在进行商业化运作后,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还能获得社会效益,更好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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