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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社会矛盾冲突的防范与化解

2015-08-15

新东方 2015年6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海南

郡县治,则天下安。农村是我国社会的基本细胞,正如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小康一样,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形势下,海南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突出,农民权利意识空前高涨,正当利益诉求和不合理的非法的“维权行动”交织在一起,群体性事件和反复上访不断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分析海南农村社会矛盾冲突的种种表现、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式才能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治理。

一、海南农村社会矛盾冲突的主要表现与原因

(一)因土地而产生的矛盾冲突

土地制度的改革使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资源越来越引起广大农民的高度关注,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前所未有的增强。伴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进程等对土地的大量需求,土地成为海南农村目前最为敏感的话题,也是引起矛盾纠纷最多的问题。在海南,土地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是征地拆迁引发的土地纠纷与冲突。随着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以及政府储备用地等往往以占用大量土地而使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征地、拆迁已经成为这些项目的代名词。土地权益在政府、企业与农民之间转移,在土地财政的大背景下,政府往往利用公权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然后以高价出让给企业,从中获取维系政府运转的各种费用,农民对此做法已然心生厌恶,诟病有加。在征地过程中,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一个城市不同区之间征地标准不一,乱象百出,而且时常出现征地款、补偿费延期支付现象,失地农民往后的生计问题不能随着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于是,误解、不满、愤恨等情绪不断膨胀,以至于发生不愿目睹的各类纠纷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农民与政府、与企业发生正面冲突。

二是土地经营权混乱导致的纠纷与冲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由于第一轮承包遗留的权属不清、机动地发包不公平、随意占用他人承包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等原因,引发各类土地纠纷。特别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使土地使用的公平性遭遇严重侵害。一些地方人家娶媳生子,家庭人口增加,但供家庭使用的土地没有相应增加,一些家庭老人去世,女儿出嫁,家庭人口减少,而家庭使用的土地一点也没有减少。土地资源没有在人口增与减之间进行再平衡,其结果显然是:有人没地种与有地没人种。

三是缺乏程序思维导致土地流转结果的纠纷与冲突。根据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为30年,由于时间长跨度大,土地权属或使用会方式发生变化,如转包、退包、反包或被征用等,无论方式那种变化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但由于当事人对政策不知晓或贪图方便省事,随意私下处理,以至于为以后的冲突埋下隐患。

土地纠纷导致的结果,小到一家一户的矛盾,大到家族甚至是村与村之间的矛盾,而且往往以吵架、械斗甚至是群体性事件作为解决矛盾之手段。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海南农村最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因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的干群冲突

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和问题,这种紧张关系是由两个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

一方面是干部因素。农村基层干部本应该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员和贯彻者、群众共同致富的领路人,社会稳定的维护者,群众纠纷的调解员,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基层干部淡漠了自己的本分,在责任面前缩手缩脚,在利益面前“勇往直前”,与民争利成为干群关系紧张的核心因素。在海南农村,一些基层干部文化素质、法律常识、宗旨意识普遍偏低,无心或者无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对工作敷衍了事,马马虎虎,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困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引发群众不满,使个别群众借助其他力量,如某些宗教组织来帮助解决家庭困难,为某些宗教组织拉拢群众制造了条件和机会;有的的干部心存严重私心,利用人民赋予的手中权利,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小官大贪,将国家涉农专项资金(低保资金、危房改造、退耕还林、渔业补贴、扶贫资金等)克扣、截留,占为己有,中饱私囊;有的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政策水平低、法律意识弱,随心所欲,遇事从不与其他两委干部商量,大事小事一言堂,特别是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由于不集中集体智慧而导致重大失误,极大影响了群众利益与干群关系;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与黑恶势力搅合在一起,相互利用,横行霸道,鱼肉百姓,引起群众极大怨恨,有的群众敢怒不敢言,有的人采取了以死抗争的极端做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是群众方面的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素养、法治意识较低的农民思想意识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由原来那种“老实巴交”的“听话”人,变成有自主思维、个人主张和个人利益的经济人,在公民权利义务面前,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面前,他们追求更多的是个人权利,他们愿意追求国家政策带来的福利而不愿意或很少愿意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大局意识、大局观念、集体利益在他们眼中如若旁鹜。市场经济中不择手段获取最大化利益的不良观念深深影响了一些群众,只要对自己不利的、对自己利益稍有伤害的,断然不能接受,小则在村里闹,在镇里闹,大则到县里闹,省里闹,不解决誓不罢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已然成为一些群众对抗政府的共识。部分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自身素质存在巨大反差,以至于经常性站在干部的对立面,对干部的任何行为都不理解、不支持,不拥护、不执行。

干群关系的持续紧张,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和多年来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干群关系,而且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根基。

(三)因宗族邻里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冲突

宗族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组织,对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对外具有较大的排他性。在一些基层组织涣散、干部凝聚力较弱的村庄,宗族势力得以蔓延甚至膨胀,他们插手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有甚者,他们将自己视为群众利益的代言人,对抗基层组织,对抗村干部,其影响力和蛊惑力巨大。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宗族干政现象,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村干部选举过程中,以宗族势力为纽带,把同一宗族同一姓氏的团结起来,哪个姓氏人口多,哪个姓氏的人就极有可能被选举为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人口少的姓氏,即便有出众的人才也无济于事;另一方面,由于村干部基本上是大姓氏宗族的人担任,因此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往往代表和偏向本宗族利益,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一些没有宗族靠山的小姓氏人家在纠纷处理中往往得不到公平公正对待,利益受损,怨声载道。与此同时,宗族之间常常因为土地、水源、坟山等归属产生纠纷和争端,而且往往以族群之间的械斗方式来解决问题,造成流血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海南农村社会的不和谐与不稳定,一定程度上是由邻里关系不和谐造成的。由于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农村中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远亲不如近邻”传统理念被弱化、淡化,人与人之间相互攀比,争强好胜,心理失衡,表现出来的就是邻里之间不能像以往那样和睦相处,而是相互妒忌,邻里之间一些细小的事情,如宅基地的使用,人行通道的占用、房与房之间的间距、通风采光、排水排污等等,原本可以通过沟通商量解决的事情,都要以非正常手段来解决,小则出言不逊,大则大打出手,甚至请帮凶,小矛盾闹成大冲突。

家庭关系不和睦引发的矛盾也非常突出。在海南农村许多地方,传统的意义上的家庭伦理正在逐渐沦丧,代之以金钱和利益的交易。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爱护子女的尊老爱幼的理念离很多家庭越来越远,许多家庭不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少兄弟姐妹因此反目成仇。草率结婚闪电离婚,婆媳不和、姑嫂不和,而且往往因为一点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互不相让,轻者影响了双方感情,重者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气氛与和睦的家庭关系,造成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乃至社会的不稳定。

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农村子女尤其是留守子女教育问题特别突出,由于缺失父母的关爱,在孩子幼小的心灵埋下了自卑、嫉妒、怨恨的种子,不少孩子不能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而辍学,在家里没有人管,走出校门学校管不着,于是,这些孩子三五成群干各种各样的坏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吸毒、偷盗,打劫,无所不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明显上升的重要的主体就是农村青少年。这一现象不仅毁了家庭的希望,对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甚至对整个社会未来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

(四)其他矛盾与纠纷

在农村,除了以上三种矛盾冲突较为突出之外,下列矛盾与冲突也时有发生。

一是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企业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纠纷。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急功近利,对引进的项目没有进行客观科学的环境评估,项目投产后没有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废水、废气、废物处理,有的直接排入地表,有的直接排入河流、有的直接排入大气,污染了土地、水源、庄稼,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活动与身体健康问题,引发老百姓的极度不满,轻者到企业闹,到有关部门反映,重者则导致严重的冲突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是邻里之间由于存在不健康的生活习惯,大量的生活垃圾等随意倾倒,房前屋后遍布各式各样的生活垃圾,影响了人居环境,虽然经过文明生态村的普及建设以及美丽乡村建设,但由于人们的习惯性思维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短期内要化解这些矛盾实属不易。

二是因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农村债务纠纷已然成为农村矛盾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这些债务纠纷由过去是生活性消费借贷转变为生产性借贷,由小数额演变为大规模。农村中各式各样的讨债、逃债、躲债,甚至雇佣讨债等事件层出不穷,既严重影响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此外,村干部大吃大喝引发的债务纠纷也不在少数。一些地方村官滥用手中权力,挥霍无度,大吃大喝,造成债务累累。特别是以赊账的方式吃吃喝喝,年复一年累积的欠账越来越多,引发群众不满,也致使基层组织非正常运转。

二、农村处理矛盾纠纷采用的主要方式及其原因

(一)海南农村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根据对海南部分农村的调研结果表明,农村解决和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依次为:法律保护、寻求帮助、私下解决、暴力解决、忍气吞声,等等。在这几种方式中,寻求法律保护所占的比例最高(约占44%),其次是寻求社区或村委会的帮助(约占27%),选择忍气吞声的也不在少数(约占12%),而私下解决(约占11%)和暴力解决(约占6%)也有一定比例。以上数据说明,一旦出现矛盾纠纷,不到一半的人具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和作为。寻求组织帮助的仅为27%左右,还有一些人选择私下解决,甚至自认倒霉,选择沉默,更有那么一些人罔顾法律,置组织于不顾,选择暴力解决问题与纠纷。

(二)采用处理纠纷方式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有限。改革开放特别是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法律进乡村”工作,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但由于很多工作停留于面上,人人懂法守法的局面尚未形成,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差距甚远。当下的海南农村,因土地、山林、借贷、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部分农民受传统文化中排斥法律、依赖“熟人”信条的长期影响,遇事找人不找法,法治观念淡薄,法律常识欠缺,遇到矛盾纠纷,往往不会想到也不善于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采取了与法律相背离的对抗乃至暴力解决问题的途径,很少考虑甚至不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当下,全面依法治国正在全面启动,但法治公正、司法公正尚需时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依法解决矛盾冲突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是民众利益诉求渠道不够畅通,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健全。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重视农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不断修复利益诉求渠道,满足广大农民解决利益诉求、利益表达不畅问题。但是,由于农民自身素质特性、国家体制机制设计与执行的缺陷、公职人员的不作为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农民的利益诉求渠道、利益表达机制十分有限。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不少农民认为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导致越级上访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越级上访现象的频频出现,是由于农民群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找上级比找下级更管用,上级处理问题更给力、更到位。另外,在利益多元、复杂的背景下,许多农民会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和指使,越级上访,将原本完全可以在基层解决和处理的问题放大、激化。另一方面是因为遇到问题需要基层组织解决时,往往会因基层组织的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或不公正“无功而返”。

三、有效防范与化解海南农村社会矛盾冲突的几点建议

防范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冲突,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富裕新农村的需要,是建设海南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这就要求从海南农村中出现的种种纠纷、矛盾、冲突的表象中深究其根源,进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而这些措施必定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体系,需要多部门高效的协同配合才能顺利完成。

(一)用发展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冲突

农村的改革也好、冲突也罢,无一不是利益的调整与利益的博弈过程。因此,发展经济,富裕农民,使所有人都公平享有海南经济发展带来的财富是防范农村矛盾冲突的治本之策。第一,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破解地方政府对土地的路径依赖,做强做实海南产业发展基础,使“业绩表面风光、实际百姓受伤”成为历史,做大可供民众共享的“民生蛋糕”,从源头上遏制农村矛盾纠纷冲突的产生。第二,要因地制宜加快农业产业升级,根据资源禀赋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利用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对农产品“产、供、销”实施全过程、整链条服务,破解增产不增收困局,不断提升农民增加收入的能力。第三,加快民生工程建设步伐,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实惠及广大农民,及时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在基础设施建设、美丽村庄建设、公共服务延伸等方面倾斜更多的人财物力资源,尽快缩小城乡差距。第四,有效实施精准扶贫措施,使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实现社会公平。

(二)加快农村治理体系建设

农村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有别于城市治理。因此,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一是确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变“官民对立”为“官民互动”,变“为民作主”为“由民作主”,在重大决策中尊重农民意愿,以符合与关照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依法民主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组织基础上依法保证村委会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基层政府(党委)要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实行自治,但不能插手干预村民自治事务。三是将农林科技、民政事务、社会保障、计生卫生、司法调解、综治安全、流动人口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海南乡村社会内部,扩展公共服务范畴,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此外,积极引导涉及民生的社区社会服务组织发展,建设包括能够协助政府承担事务性工作,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化体育类等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冲突。

(三)建设一支作风优良的村官队伍

村干部是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贯彻落实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村官队伍建设意义之重大毋庸置疑。在村官队伍选拔和建设中,应积极学习乐东经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够强,想干事、干成事的村官队伍。第一,要遵守《选举法》,严把“进口”关。变“事实任命”为“民主选举”,下大力气解决农村换届选举中存在的宗族干扰、贿选等问题,选拔能干事、干实事、敢担当的致富领头人进入农村“两委”;建立完善村干部能者上、庸者下管理机制,彻底解决村干部鱼目混珠、滥竽充数的问题,建设起一个拥有广泛民意基础、坚强有力的党组织。在选聘大学生村官过程中,最好选用熟悉本地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的本地人,至少是海南人。第二,要将“两委”干部纳入市县干部培训规划范畴,制定农村基层干部定期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针对村干部普遍存在的思想观念问题、政策水平问题、法律意识问题、个人修养特别是处理农村社会矛盾冲突的政策水平和处理能力等问题进行全面的修复和提升,真正发挥村官应有的作用。第三,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村官干好事业的工作热情,如报酬制度、退休待遇制度、养老保障制度等设计和实施,都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解决村官在基层工作的后顾之忧,焕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推进法律进村工程取得新成效

针对海南农村中存在的知法、懂法、用法比率偏低问题,继续有效推进“法律进乡村”工程非常重要。维护法律权威,变“人治村庄”为“法制村庄”要求整合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种资源要素,采取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方式方法,使法律常识进家入户,家喻户晓,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净化农村法治环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在矛盾纠纷面前首先想到法律,懂得用法律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状态,改变过往简单粗暴解决矛盾纠纷的现象。同时,严格掌握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确保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此外,要在广大农村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蔚然成风。

(五)破解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将“三严三实”的学习成果转化为过硬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善于做群众工作,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沉下心来,深入基层农村,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不断完善农民利益诉求通道和利益表达机制,正当使用公权,使政府决策与百姓利益实现高度契合,不能自说自话,自以为是。建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及时把矛盾冲突化解在基层,为农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用真情真心赢得民心。

农村社会的稳定不只是一种梦想,因而不能仅仅停留于书面上,它需要的是现实。建立起生态良好的海南和谐新农村,使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共同富裕,是各级政府也是广大农民的共同期待,它需要各级政府勇于担当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形成上下互动、良性运行的农村社会治理机制,使和谐富裕的海南新农村早日成为现实。

[1]郭云龙.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2]张润泽,杨华.转型期乡村治理的社会情绪基础:概念、类型及困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

[3]罗保铭.在全省践行“三严三实”真抓实干促进发展乐东现场会上的讲话[R].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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