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激励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成员协调研究
2015-08-06高艳刘永悦冷志杰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高艳,刘永悦,2,冷志杰
(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庆 163319;2.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我国粮食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急需构建供应链成员间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在跨省粮食供应链的生产节点企业在黑龙江主产区的大宗粮食供应链,满足契约交易的三个特点[1]:农业经营规模化、具备粮食的国家标准、规模企业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由于粮食供应链中的生产者、加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关联,但是在决策上都为了实现自我最大收益而相互独立,呈分散运作模式,在粮食供应链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利益冲突和供应链的总利润在各主体分布不均衡。因此,针对分散运作的粮食供应链,必须通过供应链参与方之间的契约机制来激励信息等各种资源的共享,甚至需要进行主体间的利益补偿机制。但是针对黑龙江省这一中国最大的粮食主产区而言,跨省的大宗粮食供应链的利润从上游种植环节向下游销售环节流动成为一种趋势,研究表明,这种趋势无法靠供应链内部的集成机制反向平衡,还需要在供应链外部环境上,有政府沿供应链向上游逐渐增强补贴等支持力度[2]。
国外关于粮食供应链集成的研究较薄弱[3],建立粮食供应链协调机制促进粮食供应链集成成为前沿研究方向。Balqis[4]首次综述了规划模型在粮食等作物供应链的应用,表明:对粮食主产区种植环节的技术选择等综合方案、政策优化的模型应用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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