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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2015-08-05吴裕鹏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广告人单方学说

摘要:笔者在文中用比较的方法阐述单方法律行为说、合同说、和折中说。笔者认为单方法律行为说虽然可以简化悬赏广告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说更加契合司法实践,其规定更加具体,更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权衡判断,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而折中说模糊了单方法律行为说和合同说,取两者之精华,但却加大了司法难度,将不同情况分属不同学说体系处理,违背了高效准确的司法精神。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60-01

作者简介:吴裕鹏(1981-),男,锡伯族,本科,沈阳师范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经济日益发展,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有效提高社会效率,减少不必要损失的渠道越来越被广泛应用。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类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标准,容易造成司法混乱和公正缺失。所以应当加快对悬赏广告立法的脚步,使得我国司法活动有法可依。

一、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

悬赏广告在学术界大致形成了一下三种观点。

(一)单独行为说

单独行为说也称单方行为说,之所以该学说被学术界认可理由有三:第一,如若采用单方行为说,广告人之广告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他人进行同意或默认,广告人自此收到广告的约束。相对人在完成特定行为之后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的,广告人不得因此拒绝支付报酬。悬赏广告对广告人的约束力从广告发出之时产生,不得随意撤回。如果广告人因撤回悬赏而使得相对人遭受损失,则由广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若采用单方行为说,则广告人不得因相对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拒绝支付报酬,这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第三,如若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那么完成广告中约定的行为便是相对人自身的事实行为,不构成对悬赏广告的承诺。因此,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即可请求支付报酬,而不须考虑何时完成和在什么情形下完成特定行为的问题,这有利于悬赏的积极实现,同时也避免了相对人在广告人不支付报酬的情形下拒绝完成约定行为的弊端,实现高悬赏广告的社会价值。

(二)合同说

合同说又称契约说、要约说,该学说主张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发出的,以完成特定行为为内容,不特定主体为对象的特殊形式的要约。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即为承诺,合同成立,相对人因承诺而可对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较之单方行为说,合同说将悬赏广告看作经双方协商而达成的合同,其成立是双方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而非广告人一方行为。此观点在学术界也大收追捧,原因在于:合同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扮演这重要的角色,其最大的特点是合同双方的相对确定性,合同双方确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明确,有利于法律双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将悬赏广告单独的界定为合同或单独法律行为均有不足之处,该学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将法律事件按照是否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将其分类,满足合同构成的采取合同说,剩余的采用单独法律行为说,这样既能无遗漏的涵括悬赏广告各种情形也能提高处理案件的准确率,这与我国古代历史中的中庸思想有些相似,追求两者的平衡以达到取其精华之目的,满足各方利益。

二、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学说的评析

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三种学说虽然都有很多论据和事实案例支撑其认定的必要性,但笔者认为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合同更为适宜,理由如下:

第一,悬赏广告来源与债,而单方行为说违背债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从字面意思便可知债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时已经确定,如若并非如此那又何谈债之存在。按照单方行为说,广告发布之时广告人已经成为债务人,有向相对人给付报酬的义务,换言之悬赏广告以广告人意思表示成立,以相对人完成约定行为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时债权人还不确定。债权人确定,债务人不确定,这违反债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合同说更加切合我国司法实际。在1993年“张波诉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行为,按照广告的要求,张波完成特定行为是承诺,合同以此成立。当时我国有关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学术讨论还处在初级阶段,所以当时实务人员所做判决也是处在第一线法律工作者通过接触社会民众生活细节而形成的通常认识。该案例后来被录入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辑的《中国审判案件要览》成为典型案例,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判决的肯定。

第三,合同说更适合大众的逻辑思维方式,也契合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要约与承诺的法律关系,正好符合悬赏广告的思维方式。广告人通过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就是希望他人对其进行承诺从而达到成立合同的目的。发布悬赏广告就是发出合同要约,相对人对特定行为的完成就是对广告要约的承诺,合同因此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众亦将悬赏广告看作特殊形式的合同,不过只是等待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确定。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2]杨立新.论悬赏广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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