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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贿赂入罪

2015-08-05史飞江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摘要:性贿赂包括性受贿和性行贿两种,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性贿赂已经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使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的气节受到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主要就性贿赂的含义、社会危害性及对性贿赂的立法来论述其入罪的可行性进行论述,探讨并提出将性贿赂入罪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性贿赂”;入罪;权色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26-02

作者简介:史飞江,女,四川阆中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

一、“性贿赂”的概念及其危害性

(一)性贿赂的概念

“性贿赂”主要包括性行贿和性受贿两种情况,性行贿是指不法人员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的性服务的一种情况;行受贿是与性行贿想对应的,即国家工作人员答应了请托人的不正当要求,且接受了请托人不法的性给予,利用自己的植物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情况。“性贿赂”一直都备受各界人士关注,就算在今天仍是一个热点话题。媒体经常有报道各地官员因为包养情妇、嫖娼等不雅事件而落马的消息,充分体现了人们对日益严重的“性贿赂”案件的的担忧。所以将“性贿赂”纳入法律的调控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二)“性贿赂”的危害性

1.“性贿赂”对政治领域的危害

国家的政权被“性贿赂”直接危及着。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正因为他们对公共权力的占有,行贿者利用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得到不正当利益。广大的劳动人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权力,是人民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权力,他们是受人民的委任从而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为人民行使好权力是应当的,这是他们的分内之责。原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就多次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曾多次向英俊的男下属作出性暗示。如果该下属顺应她,回深圳后就能够升迁,不然就永远升职无望,原因是“有待磨练”。可以看出性贿赂现象的发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践踏权力、滥用权力的表现,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直接影响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权力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紧张与对抗关系,严重危及到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定。

2.“性贿赂”对经济领域的危害

“性贿赂”造成国家经济紊乱,大量的国家资产流失,破坏了市场经济,并且给恢复经济制造了很多障碍。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公平竞争,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当权色交易进入市场后就破坏了市场的平等性,使市场竞争不再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还会导致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失控,国民经济混乱,结构失调。

3.“性贿赂”对道德领域的危害

性贿赂不但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活动的公正性,还破坏了中国几千年的美好传统美德,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错位,致使道德被破坏,人们也失去了人性本应有的灵魂。腐化堕落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旦陷入性贿赂的深渊里,就会难以自拔,忘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精神萎靡不正,贪图享受,吃喝玩乐。若一国都陷入贪图享乐的淫靡氛围中,国将不再是国,必将引起人民的反抗,最终导致整个国家的经济衰退,而落后必定挨打。

二、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

(一)从性贿赂社会危害性的特点论其入罪的必要性,由于“性贿赂”因为具有以下特点,由此决定了它拥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1.发展非常快,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成为社会难治的公害。以前贿赂犯罪大多以有形的物质、金钱为标的物,但随着我国对贿赂犯罪打击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如情色贿赂、信息贿赂、精神贿赂、机会贿赂等,其中情色贿赂发展最为迅猛,并且因其手段隐蔽,不留痕迹,对它的的打击也有一定的难度。

2.已经从暗中转向公开。很多官员把包养情妇看做是自己的本事,就好像谁包养的多,谁就更有能耐,就算是在工作中恐怕他们也没有这么起劲。以前他们还在暗地里包养,而现在一些官员出去出差或者聚会都把自己漂亮的情妇带在身边,以此来互相攀比,看谁的情妇漂亮,而不是在比谁的工作做的更好。

3.用公费来满足欲望。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出国考察,回来后都是可以报销的,只要有发票。一些公费去外地考察的官员,除了考察、欣赏美丽的风光外,对美色也很感兴趣,大概是他们已经厌倦了只是看风景的光景。所以晚上大多会去红灯区,外国的红灯区也很聪明,看到是中国人来,会主动说他们那里能开发票。以至于外国妓女会的最多的一句汉语就是“有发票”。

4.有结伙发展的趋势。以前的性贿赂可以说都是在暗地里各干各的,行贿者对受贿者的行贿是一对一的、直接的,各个官员受贿也是干自己的,其他官员都不知道,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一个官员受贿始终都会被他人知晓,后来逐渐形成斡旋受贿,形成裙带关系。官员也越陷越深,有越来越多的把柄在别人手中,对国家政权构成进一步的威胁。

(二)驳反对论者,论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

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纳入法律的调控范围,一直以来理论界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首先,贿赂应局限于财物的范围;其次,对性贿赂进行刑法规制会侵害女性权益;再次,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调整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第四,性贿赂应该是道德调整的内容,和法律无关根本就没有关系;第五,性贿赂取证太难,就我国目前的侦查技术和取证的方法,是很难收集到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的,如果只是有一部分的证据,根本就无法定罪量刑。

从前面的关于性贿赂的特征能够看出,第一,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质条件想符合的,可以纳入犯罪的范围。第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性贿赂已经不仅是光凭人们的道德能够调整的,我们需要将其纳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第三,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对性行贿予以惩罚和教育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第四,对性贿赂治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使她们不再那么容易像财物一样被利用,从而成为交易的工具,可以更好的增加妇女的自信感。第五,像前面所说的那样,性贿赂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很隐蔽,不过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要侦查人员有更高的技术和侦查手段,更加细心理智的分析每一个证据和环节,就一定能找到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第六,民意不可违,法律本来就应该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且有相关学者对关于性贿赂是否应该纳入犯罪做了民意调查,相关数据表明绝大部分人都是同意其入罪的,可见,将性行贿纳入犯罪已是众望所归。

三、关于“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论述,可以对我国的现行刑法作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刑法》第385条中的“财物”修改为“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也修改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益的,是行贿罪。通过意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利益”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不仅包括物质性利益,如金钱财物等,而且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人格尊严、商业信誉、性贿赂等。

(二)可以借鉴现在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将《刑法》第385、389条中的“财物”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的可以修改为不正当利益或者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不正当报酬或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不正当报酬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也修改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报酬或利益的,是行贿罪。这样不仅能跟国际接轨,还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三)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在《刑法》的第385条增加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性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在第389条中增加第四款:因被勒索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性贿赂的,是行贿罪。我们党和国家目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进行廉政建设。因此面对性贿赂的危害,我国应当尽快的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以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高司法行政效率。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香港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