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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中有关财务监督的法律研究

2015-08-05宝丽尔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债务重组财务监督监督机制

摘要:由于面对市场以及国际形势的迅速变化,国企的经营状况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国企也不断出现财务困难,债务繁重等现象,所以在我们不断探索解决债务纠纷的过程中,债务重组开始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企在债务从组中面临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债务重组中的弊端问题,提出了加 强财务监督的有关法律意见,旨在期望国企债务重组的发展会变得更加有序,健全。

关键词:债务重组;监督机制;财务监督

中图分类号:F275;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92-02

作者简介:宝丽尔(1990-),女,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一、债务重组的背景与内涵

(一)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扩展,我国企业的发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无论从生存角度还是发展角度而言,都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不断地迎接着新的机遇,同时也伴随着非常激烈的竞争。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效益,提升企业的自我实力,在此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由于经营不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而使企业逐步陷入财务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特别是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旦面临上述问题,会给企业造成不小的冲击,所以一直以来对于如何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更新观念等措施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再加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强烈冲击,国际之间的竞争不断的激烈,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变的更加严峻,一旦企业肩负了债务,那么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包袱,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的债权人来说,享有债权不能得到及时偿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经营生活,所以我们积极的在寻找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二)内涵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我国债务重组按其内容目前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将公允价值低于其债务账面价值的资产转移给债权人,用以抵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即现阶段流行的“债转股”。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最常见的就是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组合。例如可以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转为资本。

对于债务重组这方面,财政部于1998年6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债券划分不清

对于我国的国企来说,存在着非常普遍的问题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等,很多情况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那么国家大多数会同时具备两个身份,即债权人和投资人,且二者之间的关系很模糊。如果一旦国企在经营过程中负有债务,难以偿还时,一方面国家作为债权人没办法及时的收回到期债务,另一方面国家作为投资人也没有办法正常的分到其应得的利润,所以,国家往往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进退两难,如果不明确的分清产权与债券之间的界限,重组面临很大的挑战。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有关国企出现财务困难的界定问题。根据财政部发放的通知我们可明确的得知企业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进行债务重组的必备前提条件,同时,债务人是否要对企业做出让步也参考该条件。但是财政部关于债务重组通知中对企业发生债务困难的界定仅仅限于经营陷入困境和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力按原条件偿还。除此之外,在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所以,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算得上资金周转困难呢?什么情况下才符合经营陷入困境等都没有明确的表示,再进一步说,谁才能具有认定债务人财务发生困难的资格等等类似问题都无法解决,所以这方面的法律空缺非常大。

其次关于债权人做出让步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通知我们可知,让步的做出可以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做出,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方式的承认,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说,双方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有没有按照一定的审查程序来进行?我们知道对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理,对流动资产的损失,要经过财产损失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认真的审查,未经审查,企业不得自行处理,所以不能说仅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了就可以做出让步了,该让步应该具备什么限制性条件,该通知也没有详尽的规定可供参考。

(三)缺乏有效监督

面对国企重组,目前我认为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缺乏有效监督,使得国有资产不断流失。

1.企业的盈利性

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盈利性,目前我国国企经营者的自主性范围很大,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事项的决定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经营者的一个意思表示,经常存在一部分经营者为所欲为,只顾自己利益和眼前利益,做出很多对于企业发展不利的决定,然而面对这种严峻的状况,我国没有相关完善的法律监督模式,经营者的权利越来越大,越来越集中,监督机制确越来越弱化,长期下去便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导致国有资产在不知不觉中逐步流失。同时在加上债务重组可以依据双方当时人的自愿协议,对于这方面也没有相关硬性监督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大了经营者的自主决定权,就使得拉开的缺口越来越大,难以平衡。

2.国企会计人员体质缺乏监督

我们知道会计人员在一个企业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但现阶段面临的现实是,会计人员的报酬、业务综合素质考核主要由经营者负责管理,有部分会计人员为了取得自身利益的发展,不顾企业的经营发展,存在做假账等行为,这样会破坏整个企业的发展进程,所以对于会计管理体质这一核心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模式,否则一旦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站在一条线上,那企业的损失将无法估计。

3.国企的对外活动方面缺乏监督

对外活动最常见的就是我们所说的销售环节,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状况,企业的销售环节与财务监管是脱离的,在销售过程中一系列的折扣、资金回笼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者自己的决定,同时,销售者为了自身利益,越权处理问题,这些方面虽有监督但无论从力度上还是策略上还存在大量欠缺,同时,销售者对于信用问题的审查也非常不重视,交易之前,很少进行信用分析,一旦出现问题,追讨难,收账难,间接导致企业亏损。

三、健全有关债务重组财务监督的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国企债务重组中缺乏财务监督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但是有关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对监督这一部分的规定并不明确,所以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很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确保国企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综合多方面分析,我提出以下有关法律思考。

第一,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主要表现类型。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仅仅规定了财务出现困难的主要表现为资金周转困难和经营陷入困境,那么那些是资金周转困难的表现形式?哪些又可以作为经营陷入困难的表现形式?如果有关法律对此不做出明确的规定,就会使得企业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认识去界定何为财务发生困难,就使得重组变成了一个难以用法律保证实施的环节。另一方面,如果不规定具体的表现形式,任由企业自由裁量,那么对于后续的监管进入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监管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界定标准。监管应该从两个方面出发来确定债务人是否发生了财务困难。首先一个是条件标准,即对出现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认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进行监督。首先在目前法律的缺失下要制定出具体的条件标准,其次,安排专门的监督机关,对企业认定出现财务困难是否按照该条件标准执行进行监督,这样监督后最大的益处就是削弱了企业自主权,至于一个企业是否符合债务重组标准有了明确的监督,避免了程序的随意性。其次一个是指标标准,因为不同的企业发展基础是不同的,国企资金相对雄厚,对其所指定的指标标准相应的要高一些,并且这种标准的指定是从多方面衡量的,既有对现行经营状况的认定,还有对其现阶段是否具有缓冲期间的考虑,一旦国企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状况满足该指标标准就可以基本认定其目前的经营状况发生了财务困难,之后有关监督机关可就企业申请财务困难进行相应指标标准的监督,一旦监督符合标准,企业可以按照程序进入有关债务重组的下一个环节,一旦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则拒绝企业的相关申请,避免决定的随意做出破坏国有资产。

第三,对债权人做出让步决定进行监督。《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对于债权人让步决定的做出没有有关限制,所以应该在原有基础上,对让步的做出设定一般规则,主要包括对于让步决定做出后谁有审批权进行规定,该审批的权限、程序、有关资料都要进行细致的规定,之后在企业初步符合该规定限制的基础上,有关监督部门着重监督该决定做出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所需资料是否齐全,主体是否适格,有没有超越该规则的实施行为等等,一旦监督机构能真正的发挥有关监督职能,那么,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企业的利益都可以全面得到保障。

第四,完善对于会计人员的监督。我们知道,《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行为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属于会计具体的准则之一,我国《会计法》很清楚的列出了可以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督的部门,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对于国企债务重组中的会计人员没有规定有关监督机构,我们知道,一个企业的生存中,会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在这方面缺乏监督,对整个债务重组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对于国企债务重组中的会计人员应该设立监督部门,着重监督债务重组中会计人员的有关财务处理情况,监督其操作过程的合法性,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在监督机构中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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