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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5-07-31霍世成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17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农民工

摘要: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包括农民工择业盲目被动、工程招投标缺乏规范和法律打击力度不够。解决问题的思路,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如完善劳动法、修改建筑法、增设恶意欠薪罪和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加强执法包括加强行政执法、切实贯彻执行工会法、正确运用诉讼时效、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按时取得劳动报酬。

关键词:工资拖欠 法律保障 农民工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务工,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辛勤劳作,成为城市新的建设者和工作者。农民工在为城市建设和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却一直面临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欠薪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一方面直接影响农民工家庭的经济收入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

一、造成欠薪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工程招投标不规范,农民工成为受损者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缺乏公开、公正,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某些个人在工程承包中大获其利,另一方面是用于工程建设上的资金大大缩水。承包商为了既按时完成工程,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工程质量,就会想方设法减少资金支出。减少资金支出的最好最安全的办法就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样,农民工被欠薪几乎成为一种必然。

(二)劳动力总体供过于求,农民工择业盲目被动

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务工求职的路径各不相同,许多人或者采取盲目投亲靠友的方式,或者依赖同乡的介绍方式,或者通过非法劳务市场以及黑中介等渠道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尽快找到谋生的渠道,他们无从选择也不敢向雇主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加之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迫使这些农民工放弃了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机会,为工资拖欠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对策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为解决欠薪提供充足法律依据

一是尽快对建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很久以来,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建筑行业,使得建筑业成为吸纳农民工的最大行业。然而由于该领域大量不规范行为的存在,使得业内农民工欠薪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应该把建筑业作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点进行整治,修改以建筑法为主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重新修订建筑法应特别规定实施用人单位缴纳用工保证金制度,对施工方的垫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二是修改刑法并增设恶意欠薪罪。大量的事实证明,不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故意行为。现实生活中欠薪现象屡打不绝长期存在,根本原因是现行的刑法一直没有把恶意拖欠界定为故意犯罪,这样,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便有人故意欠薪,现行法律也不能对此行为定罪和量刑,其结果就是对恶意欠薪者无法进行有效地制裁。反过来讲,目前的法律由于存在这种缺陷自然无法对被被拖欠的农民工进行有力的法律保护。为了杜绝恶意欠薪行为,严厉惩罚不法之徒,建议尽快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

三是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劳动立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雇主或企业之间劳动关系,解决二者之间劳动矛盾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调整劳资双方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当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事件频频发生,恶意欠薪事件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应该尽快修订劳动法。修订劳动法的要点,是必须尽快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劳动者工薪保护制度。如围绕农民工权益保护按照要求建立和实施规范的用工登记制度,严格实施以施工方为主的用工保证金缴纳制度,尽快建立反映企业劳资关系状况的企业劳资信用等级制度等。

(二)强化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一是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在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时,其处理程序首先是是进行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可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此前已经承认并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款的证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欠薪企业和农民工双方之间的争议性质已经不属于一般的劳动争议,而是已经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这是农民工已经不需要申请劳动部门的仲裁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二是严格执法,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社会评估,加之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时存在有法不依、查处不严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和助长了不良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这种现象,建议劳动监察、工程建设和工商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定期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拖欠工资的行为。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遏制执法部门不作为的现象。为了不留死角避免扯皮,切实提高执法效率,有关部门之间应尽快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跨部门的交叉性欠薪事件。

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使工会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主体。作为当事的一方,农民工个体在讨薪维权过程中受制于多种条件的制约往往处于孤立和弱势地位,完全凭借自身的个体力量依法维权获胜的概率很低。因此,各级工会应该积极组织和宣传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知识和规定,引导、督促农民工在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让工会成为农民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与企业签订比较规范的劳动合同,积极参与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农民工所在企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基于此,必须立即着手督促企业尽快成立可以代表农民工利益的工会组织,由他们代表农民工参与各类关乎农民工利益的涉诉事宜。

四是切实保证工资得到兑现。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农民工虽然打赢了官司却难以拿到钱。针对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尽全力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努力把生效的裁判结果落到实处。每逢年终往往是拖欠工程款案件相对集中的时期,法院应采取专项整治的办法主动介入,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全额拨付工程建设款,并全程监督工程款的收取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为农民工支付欠资。如果预期会出现纠纷导致农民工利益受损,建议法院提前介入主动提留应付给农民工的工程款,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切实得以支付。

参考文献:

[1]佟丽华.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2006—11—08

[2]张淑梅.查处欠薪决不手软[N].燕赵都市报,2003—12—18

(霍世成,1991年生,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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