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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据和程序

2015-07-21熊伊妮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5期
关键词:程序

熊伊妮

摘 要: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侦查此类犯罪时侦查主体和程序具有突出的特点。据此,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和程序两方面入手,浅析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几个特殊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据;程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5-0168-01

1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的实际在于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的行使主体为什么是检察院?其他主体为什么不适合侦查职务犯罪行为?

1.1 从权利制约角度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

现代宪政本着权力制约权力的考虑设计出三权分立的体制,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监督。对于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应属于行政权,应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来行使,在我国,这类行政机关主要有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两个,在对犯罪行为的侦查上,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公安机关对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有侦查的权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察院属于一种特殊的权利监督机关,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手段,除了在诉讼领域里提出抗诉外,仅限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1.2 从职务犯罪特点的角度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

职务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犯罪主体多为位高权重的“大人物”,其社会关系复杂,取证困难,且证据很容易受到大人物的影响产生诸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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