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债权范围
2015-07-21傅炳坤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5期
傅炳坤
摘 要:通过评析我国破产债权范围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破产债权范围规定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外破产债权的相关立法,借以对我国的破产债权范围制度进行设想和构建。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债权;破产债权范围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5-0171-01
1 破产债权概述
破产法的立法态度由早期比较明显的惩戒主义向破产预防和破产挽救的观念转变,正经历着从债权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过程。我国2007年出台的《破产法》顺应了世界破产立法的潮流,采用了广义的破产债权概念,即不论是否提供担保,只要是与债务人有关即为破产债权,用以作为一种偿债手段到协调各破产主体之间的平衡。
与一般债权的特征相比,破产债权的独特性在于:破产债权的法律事实在于破产宣告,破产债权的实现方式在于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的实现结果在于债权不能实现完全清偿。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是对破产人的请求权。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2 我国破产债权的立法现状与评析
2.1 现行法关于破产债权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列举破产债权的范围,通过《破产法》中的具体条文,破产债权的范围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几项: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附期限债权;附条件债权;因票据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因交互计算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债权;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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