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与界限
2015-07-18侯利霞
镇江高专学报 2015年3期
侯利霞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论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与界限
侯利霞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从而保护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第17号指导案例虽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指导意义,但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除免于告知的事项,需涵盖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容,特殊事项应强制披露。此外,应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背景下界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不能盲目加重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知情权;告知义务;交易成本;经济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7号生效裁判虽肯定了经营者“应告知未告知”的欺诈行为类型,为日后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引,但仍留下了一些疑问: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是什么?哪些事项是经营者免于告知的范围?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界限怎样界定才能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本文试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中阐述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从不同的角度得出更为合理的结论,以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
1 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的法理分析
现行法律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主要是《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