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院协调配合办案初探
2015-07-13周宝民刘洁伟王凯
求知 2015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周宝民 刘洁伟 王凯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方针,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惩治腐败案件中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日益密切。在已经处理过的反腐败案件中,大量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建立健全两部门协调配合办案机制,对于正确、及时、依法依纪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还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腐败的力度和效果。探索建立纪检、检察两部门协调配合办案长效机制,形成惩治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案合力,是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的关键环节。
一、建立两机关协调配合机制的必要性
目前,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合作办理腐败案件过程中还存在配合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沟通不够畅通、案件移送不够及时等问题。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在案件调查取证、侦查以及设计程序事项等方面,推进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合作办理反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职能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打击腐败的合力。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方面各有优势,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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