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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港基金互认“开闸”

2015-07-13张卓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5年23期
关键词:通行证两地跨境

文/张卓 编辑/靖立坤



陆港基金互认“开闸”

文/张卓 编辑/靖立坤

基金互认开辟了两地投资者证券市场投资新通道。政策实施后,我国不可兑换的资本项目由5项减少为3项,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了新突破。

为支持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日前,央行与外汇局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基金互认额度管理规则和相关操作,以便利两地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资金汇兑及流出入。

背景介绍

所谓“基金互认”是指经一国(或地区)监管部门认可的基金产品(通常指公募基金),通过简易程序,得到另一国(或地区)监管部门的认可,并得以在当地进行销售。一般而言,在没有互相认可安排的情况下,海外基金若想在本地市场发售,必须事先获得本地监管机构认可。如果两地监管机构设有互相认可制度安排,当本地监管机构处理海外基金有关申请时,将会视该项基金已大致上符合当地规例,故即便海外基金仍需寻求当地监管机构的认可,但过程将得以简化。

比基金相互认可更高一个层次的安排是所谓的“基金通行证”措施。“基金通行证”意味着当一项基金获得本土监管机构认可后,便可透过通行证自动进入任何承认该通行证的驻在国。欧盟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简称为UCIT),就是基金通行证的一个例子。

目前,内地尚未与其他经济体开展基金互认合作,香港证监会虽已与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等3个国家/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订了基金互认文件,但有实际成果的仅限于与台湾的互认(两地于2009年5月签署互认文件)。现台湾证交所有4支香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挂牌(跟踪指数分别为恒生指数、恒生H股指数、沪深300指数和上证50指数),香港交易所有1支台湾ETF挂牌(跟踪指数为台湾50指数)。

两地“基金互认”设想最早是由香港证监会提出的。2012年底,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两地基金互认的想法,并建议写入下一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协议中。此后,中国证监会将此项议题纳入了2013年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并由双方共同组织工作小组,开展相关研究。

今年4月底,国务院批准中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并于7月1日前实施。在此期间,两地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和各自监管规则,明确基金互认注册(或认可)资格、标准、程序等。外汇局明确了互认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额度、账户、资金汇兑和汇出入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推介活动等。

外汇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关于额度管理。总额度由国务院批准,外汇局不再对单家机构/单只产品额度进行审批,仅对总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基金管理人根据互认基金客地发行规模不超过基金总资产50%的原则(主、客地基金份额保持基本一致),自行控制基金客地发行规模。当所有基金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或净汇入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时,外汇局将公告暂停新互认基金的发行,以及现有互认基金的申购。此外,外汇局还将每月发布基金跨境销售汇出入的相关数据,以资机构办理基金互认相关工作(注册或认可基金产品、基金发行和募集资金等)参考。

关于外汇信息报告。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一律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即:香港基金经内地互认后,在境内销售前,需由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基金经香港互认后,在境外销售前,需由托管人在系统报告相关信息。实施信息报告是取消单家机构额度审批后进行管理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息报告,可以及时掌握并控制总额度使用情况,防止汇出入规模超出国务院批准的总规模。

关于资金汇兑和账户管理。明确基金跨境发行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涉及货币兑换的,由托管人或代理人凭相关登记凭证代为办理;同时,明确相关账户操作,实行专户管理,要求基金跨境销售募集的资金及汇出入均需通过专户办理。

图1 境外基金境内发行销售所涉账户及资金汇划结构

图2 境内基金境外发行销售所涉账户及资金汇划结构

完善统计监测。统计内容包括资金汇出入、结售汇和资产负债情况。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后,取消了机构手工填写或输入报表,可由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直接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报表系统抓取相关数据。同时,为加强监测,要求机构报送年度跨境基金发行情况报告。

基金互认开辟了两地投资者证券市场投资新通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中“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类证券”下所包含的“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两个子项将不再受到严格限制。我国不可兑换的资本项目因此由5项减少为3项,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了新突破。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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