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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2015-07-12姬忠远北京铁路公安技术处

科学中国人 2015年20期
关键词:提取发现

姬忠远北京铁路公安技术处

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姬忠远
北京铁路公安技术处

摘要:现场存在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对痕迹物证发现、提取,既是实地勘验的核心工作,更是侦查工作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对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应考虑不同案件的性质,结合现场情况,以科学的方法实施。

关键词:痕迹物证;犯罪活动;发现;提取

一、发现与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的意义

痕迹是指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一切宏观和微观的环境与物质的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印象与形象。人们可以根据这种变化与犯罪行为的因果联系,分析和再现犯罪情景。

(一)现场痕迹的特点

现场痕迹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印象或迹象,根据物质交换定律,有犯罪就有“触摸”,犯罪嫌疑人无论实施什么犯罪,其手、脚、工具等总会与物质环境发生接触中留下痕迹,不留痕迹的犯罪现场是不存在的。因此现场的痕迹物证无论是否被人们发现,都客观地存在于犯罪现场。痕迹是物质自身的变化,以客观存在的物质为基础,是物质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依照物质自身的规律进行。它比证人证言、受害人辨认、被告人陈述等主观证据更为可靠。

(二)发现与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的意义

1、发现与提取现场痕迹物证是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

2、现场痕迹物证是侦查的客观依据。

3、现场痕迹物证是起诉、审判的重要证据。

二、不同性质的案件现场中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不同性质的案件,犯罪活动过程不一样,在现场上对应形成的痕迹不同,应结合案件的性质、现场情况去发现、提取。

(一)杀人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杀人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杀人是严重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深知杀人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实施杀人过程中,一般精心策划、准备、择机下手行凶,事后毁证灭迹。现场往往有很多痕迹,对于发现侦查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全力寻找,其中主要有:

1、血痕

发现血迹后,应对带血迹的物品原物提取采集。条件不允许时,用小刀刮削血迹或干净棉球沾取血迹,对于已经阴干的血迹可用干净棉球沾取生理盐水后擦拭提取,提取后的血迹用干净的纸袋包装。

2、足迹

对于现场足迹,用照相的方法,如实地记录足迹状态、位置、周围关系等原始状态;为保持原物的状态,有利于分析检验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取留有足迹的原物;立体足迹经过拍照后,必须制作足迹模型;对遗留在水泥路面、水磨石地面、木板面、地毯、毛巾、纺织物等物体表面上的粉尘足迹,采用高压静电仪提取。

(二)盗窃案件现场的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案件。对于入室盗窃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一般由内到外,沿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路线,以现场进出口和被盗财物的存放处所为重点进行。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痕迹:

1、手印、足迹

现场发现的手印、足迹,首先进行拍照,这样既可以不破坏提取手印、足迹,又可以对现场手印、足迹的原始状况进行准确的记录;为了保留原始证据或进一步分析,对于遗留在较小承受客体上的手印、足迹,拍照后,可将原物一并提取;对于采用粉末法、熏显法的手印、足迹,可用普通透明胶纸、指纹胶片、相纸、以及AC纸等来提取;对于立体的手印、足迹,拍照后,用硅橡胶或灌注石膏的方法制作立体模型。

2、各种破坏工具痕迹

对于发现的工具痕迹,拍照是最基本的方法;提取带有工具痕迹的客体,是最直接的方法,小客体可直接提取原物,客体较大,可拆卸、割下原物部分,以保全痕迹的细微特征;对于不能提取实物客体的应采取制模的方式提取,具体为硅橡胶制模、硬塑料提取、注塑法提取。

(三)交通肇事案件现场的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畜伤亡、车辆物品损毁的事件。交通肇事案件现场,一般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且容易遭到破坏,勘察人员应及时进行勘验检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

1、轮胎痕迹

对事故现场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轮胎痕迹物证,均予以提取,提取之前应用照相机、录像、绘图和笔录的形式详细记录其形状、数量、颜色及所在地等。

2、血痕。对沾有血痕、人体组织的小件物体,可在拍照后提取原物,洁净包装;对血泊,用滴管或注射器收集,或用洁净的棉纱蘸取,在空气中晾干,洁净包装;对少量湿血,用棉签蘸取,阴干洁净包装;对于非渗透性客观表面的干血迹,用手术刀连同载体表层一起刮取或用生理盐水浸润的脱脂棉球或纱布擦取。

三、发现与提取痕迹物证的一般方法

(一)发现痕迹物证的方法

1、直接观察发现痕迹物证。对于立体痕迹和平面有色痕迹,用肉眼在普通光照下观察即可,对于在透明物体或有光泽的物体表面上的痕迹,通过不断调整光照或视线的方向、角度来进行观察。

2、显现发现痕迹物证。利用痕迹物质本身对其他某些物质微粒的沾附或吸附作用改变痕迹色差的方法——附着法,如碘熏法显现手印;采用给痕迹表面喷镀微米级厚度的有色金属,增加或改变其色差的方法——镀膜法,如用真空镀膜仪在工具痕迹表面喷金属膜;利用形成痕迹的某些物质在外界光能的激发下可以发出荧光的现象显现痕迹的方法——光致荧光法;采用X光或其他不可见光作反射或透射光照射的方法——不可见光摄像法;两种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后生成新的物质,从而改变原来颜色的方法——颜色反应,如用茚三酮显现汗手印;两种物质的溶液发生化学反应后生成不溶的沉淀物质的现象的方法——沉淀反应,如用硝酸银试剂显现手印。

(二)提取痕迹物证的方法

任何现场痕迹要被用作证据都应当是从现场提取的,并保持原有形态,供检验和办案人员使用。提取痕迹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对所有痕迹都必须采用的方法——照相法,既是提取痕迹物证的方法,也是固定痕迹的方法;将痕迹物质转移到专门载体上的方法——转移法,例如用透明胶布将粉末显现的汗液指纹从现场转移到白色或黑色硬纸板上;用石膏液灌入立体痕迹中,制作立体痕迹模型的方法——制模法;对粉尘形成的痕迹的提取方法——复印法,如用静电吸附的方法提取粉尘足迹;凡是体积较小,载体和痕迹不易变形损坏的,应尽量提取原物,这样可以更全面地保存痕迹原貌特征。

参考文献:

[1]管光承.现场勘查.法律出版社,2000.10

[2]邹明理.痕迹学.法律出版社,2000.9

[3]金华、徐永盛.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的勘验.中国知网,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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