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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鼎之“重”

2015-07-06罗伟

2015年40期
关键词:成文法人治礼治

罗伟

摘要: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成为我们追溯成文法公布的源头,它打破了旧时代下贵族的法律垄断,加速了时代的变革.其背后所蕴含的人治与法治的冲突理念直到我们今天依然在学术界争论不休,也因此能够为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诸多借鉴。

关键词:铸刑鼎;成文法;礼治;人治;法治

一、铸刑鼎的历史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社会动荡,各诸侯国都在变革中谋求国力的发展,为实现霸权作基础。法是一国政策的体现,国家政策的改革必然体现在变法上。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首次打破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2]1274的传统,“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2]1274

铸刑鼎的产生有着浓厚的时代变革气息,首先是政治上,夏商周建立了以血緣关系为依托的宗法等级制度,但是血缘关系的约束随着时间一代代疏离,据此划分的等级也受到了尤其是处于中下层的士大夫阶级的质疑,诸侯不再受权威日益衰落的周天子的统治,为谋求土地而开始相互征战,为了征战的胜利又竭力谋求着自身国力的提高;在经济上,农业社会的中国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礼治模式下土地是国有的,由天子通过分封到诸侯、诸侯再分封到下级的层层分封的方式进行划分,禁止私人买卖,随着士大夫阶级数量的日益壮大,这种分封的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打破垄断、要求自由买卖土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要摆脱这种礼治模式的束缚,如果依靠礼治传统的既得利益最大者周天子去变革是明显不能实现的,所以诸侯既渴望着同时也只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引领时代的改变。

结合阶级社会转型的背景而言,铸刑鼎的举动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春秋战国时期正是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时期,政治权力大多把握在奴隶主贵族的手里,各级贵族掌握生杀予夺之权,法律可任由其解释,成文法的公布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将贵贱之间权力义务关系表现较为明确,使得平民百姓也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也为封建制最终取代奴隶制打下了基础。在郑国铸刑鼎之后二十三年,“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2]1504紧随其后的宋楚都诸侯国也纷纷公布了成文法。战国时期,法律公布更已经成为了主流,《商君书·定分》载:“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3]201

二、铸刑鼎的历史意义

铸刑鼎使法从模糊走向清晰,从隐秘走向公开,实际上这正是古代法治的起步。战国时期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子云:“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4]230在实施“议事以制”、“出礼入刑”的礼治传统下,道德必然会被彰显并被作为法律惩罚的正当性依据,而在实施“事断于法”的法治模式下,法必然如同道德一样需要被公开并替代成为受处罚的依据,子产本身是属于贵族礼治的既得利益者,但是他意识到了新时代下法治的先进性,这才会有铸刑书于鼎的举动。鼎在古代象征着尊贵与权力,楚王问鼎也是由此而来,铸刑书于鼎,将法的地位凸显了出来,也表达了其放弃礼治、缘法而治的态度。

晋国大夫叔向在得知子产铸刑鼎后给子产写了一封批判书信,记载于《左传·昭公六年》,书云“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従,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2]1274_1276

叔向之言将新时代下礼治与法治的突表露无遗。在治国方式上,无论是礼治还是法治,都没有放弃以刑罚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使用。但是礼治讲究德主刑辅,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5]306教化建立在人内心的羞耻感的基础上,致力于实现人的自我约束,其本质是相信人可以被感化,相信人性善的方面,通过教化使人明辨是非,从而争端不起,社会和谐,教化更注重人治,看重君子的引导示范作用;而法治则建立在人性趋利避害的基础上,认为仁义道德都不过是利益权衡下的选择,主张通过明令赏罚的方式使百姓服从管理,更依靠固定的法律条文而非人的能动作用;其次,教化的主要内容是道德,在内容上道德更多是来源于我们血缘以及天性,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护与孝敬之情,同情老弱的怜悯之心等等,都是我们生来所固有的特性,道德在形式上往往是抽象难以用言语完全形容出来的,所以礼治难以形成具体的条文直接适用;法治在内容上因势利导,往往随时势改变而改变,其现实性决定了它在形式上更易于言明,它以成文的方式很明确的说明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以及受到何种程度的惩罚,使百姓在刑罚的威慑下避免触犯法律。这两者来源于对人性的不同认知的基础上,所追求的治国效果也是泾渭分明:礼治模式着力建立一个道德水平高尚,人人守礼的和谐的大同社会;法治模式需要使人人遵守法律,同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足够严密,自然也可以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然而就具体时代而言,西周传承夏商之礼,并将礼治发展到了极其完备的程度。但是,乱世来临之际,礼崩乐坏,王道逊色于霸道,仁义道德被弱肉强食所取代,教化在这种时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它的作用也不是统治者所看重的,相比较教化人民遵守道德、安居乐业而言,统治者更看重国富民强,对外称霸掠夺。孔子一心维护宣扬周礼,周游列国而四处碰壁;商鞅见秦孝公时,一谈王道,二谈礼治,秦孝公昏昏欲睡,三谈法治,秦孝公精神振作,由此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商鞅变法运动。孔子的故乡鲁国一直沿袭礼治,时有“周礼尽在鲁矣”[2]1227的评价,甚至孔子还曾经做过鲁国司寇,但是鲁国始终都没有崛起称霸,最后终于被楚国所灭,而齐国管仲、魏国李悝、秦国商鞅所施行的法治却使这三国迅速崛起,这两者对比充分说明在那个时代下法治比起礼治在增强国力方面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铸刑鼎对现今法治建设的参考价值

子产铸刑鼎不仅对于当时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中所蕴含的精神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法治国家的构建早已是无可争议的主流方向,但是单纯的法治是否能够完全处理好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与纠纷尚不可知。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子就认为“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4]255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也是本性为恶的一种体现,这也是法治的思想来源,若人性不好利,不畏害,法的引导作用就完全得不到发挥,今天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强调权利义务,强调个人自由,实质上仍然与古代法治的精神如出一辙,都是以利益为驱动以惩罚为逼迫使人们按照法律所划定的方向前进,守法者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违法者则受到法律制裁,始终都不过是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但是,论语有云“放于利而行,多怨,”[5]45现代社会人人追求利益的本质没有改变,但是追求利益的方式千变万化,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纠葛也日益加剧,纵使是法律也无法完全为每个人划定其所应有的利益份额,其定分止争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而且,我们更需要明白的是礼治或者法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不只是以人性论为来源,更是对人性的引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5]13单以法治思想治国,结果必然导致道德衰落,人人只知趋利避害,反而促进了他们相互之间为利益纷争不休。最典型的在之前引起过广泛争议的社会上某些趋利的老人在被好心人扶起后反而讹诈对方,而后避害的大众在面对老人在大马路上摔倒的情况无人上前最终发生了悲剧,而这都是现代法治模式下所无法预防或解决的。有学者提议以立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等方式以提高我们的道德水平,但是这种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成法律义务的做法无疑是很不明智的,甚至可能导致重刑主义的死灰复燃。

先秦礼治在司法运用中主要依靠人治的发挥,在缺乏足够严密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或者说在故意营造的法律神秘主义的气氛下,司法者的作用与权力被显著突出了。诚然,人治会导致许多弊端,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司法腐败,法律不完备或者不依法而行就会给司法者带来极大的可操作空间,所以会有春秋决獄、论心定罪的司法制度的出现,然而这对司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要求太高,结果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盛行。但是,人治能在中国传承数千年自然有其可取之处,其灵活性是法治所无法达到的。我们必须承认无论法制多么完备发达,它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一方面是由于语言的表达,尽管立法者尽可能的使法律用语规范完整,但是防不胜防,子产的刑书才问世就有被认为是专业研究法律漏洞的讼师的出现;另一方面在于万事万物总是在不断更新的,新时代、新事物、新情况也衍生出新矛盾,法律所适用的对象不可能永远都一如既往,而法治国家的法律创立、变更总是很慎重而又漫长的过程,往往都是要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后法律才能姗姗来迟。人治的灵活性可以使司法官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时运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加以判断,这一点类似于欧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法官拥有较大司法裁量权,不拘泥与死板僵硬的法律规定,所得结果可能更接近于我们所说的实质正义而非法律正义。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则更类似于大陆法系,司法工作者自我发挥余地小,只能完全依赖现有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僵化的适用法律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难题,而且,由于国情的复杂性所导致的立法与社会现实不完全契合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司法工作中往往更需要综合考虑到各方面复杂的社会实际情况,从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的宣传到宋鱼水等法官典型的树立也体现了发挥司法工作中能动性的改革趋势。(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立诚.中国投资[J].中国投资.2008,01:121.

[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1274,1504,1274-1276,1227.

[3]商鞅著.石磊译.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201,142.

[4]韩非著.陈秉才译.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230,255.

[5]张晏婴译.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7:306,187,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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