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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2015-07-05杨卿

2015年9期
关键词:完善规制

作者简介:杨卿(1992-),女,河北保定人,汉族,学生,法学硕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

摘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颁布于1993年9月,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文章试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分析我国当前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从而发现并指出我国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使我国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立法更加完善。

关键词: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规制;完善

引言

现今我国的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因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稳定的经济环境,侵犯了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所以,本文试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发,以达到更好地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及其危害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方式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括为三种情形。其典型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会员积分换购活动。第二,网络上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三,先中奖后购物。第四,以高价销售较小或微小价值的商品的有奖销售。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有奖销售是促销手段的一种,它对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伴着经济的发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表现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这就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正当有奖销售使弱势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最后,不正当有奖销售造成市场供求信息失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立法范围过窄。我国对有奖销售行为并不完全禁止,但其方法必须是正当的不能有碍于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后果的有奖销售行为予以禁止。主要包括: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现在经济形式日益多样化,所以,要想充分发挥有奖销售的积极作用,避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消极作用,必须完善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情形规制,尽可能全面概括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所有情形。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规定过低。以日本为例,对于悬赏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了《限制通过悬赏来提供赠品的事项》,对奖品价额做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规定为5000元,这是1993年法律颁布时规定的,适合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但是,现在距《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有20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也有了大幅的增长。

(三)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定缺失。附赠式有奖销售,又叫做普遍有奖销售。它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法国基本上禁止在销售商品时采取免费或即时、定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等。目前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的市场竞争中已经非常普遍,这对市场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还比较粗略,应该进一步完善。

(四)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惩罚主要是金钱惩罚,经营者如果有不正当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就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由于对于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笼统,而且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只是通过罚款来处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会使人们忽视不正当有奖销售所带来的危害,认为只要罚点款就可以弥补过错。

(五)缺少专门机构管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有关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承担许多其他的工作,由于精力的有限性,所以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就很难达到预计的效果。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列举类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只有三种情形,而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今我国的经济状况与1993年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不同,所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

(二)提高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的规定可以根据所销售的商品不同而加以规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较高则可以适当提高最高奖金的金额,相反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比较低就应该规定比较低的最高奖金金额。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抽奖式销售行为的抽奖过程的监督,完善抽奖销售的程序性,以保证抽奖过程的公平性,以及保障中奖者能够及时领取奖品,避免销售方暗箱操作。

(三)增加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定。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附赠式有奖销售还是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所以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不应该禁止。其次,对于我国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做出单独、明确的规定,可以规定承认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正当性,但又应严格限制赠品的价值,避免有些销售方利用附赠奖品形式来搭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当然,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既要重视形式意义,更要强调实际价值,必须做到形式价值与实際价值并重。

(四)完善责任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对于经营者的不正当销售行为进行了概括,并规定了处罚责任的承担范围。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民事责任;其次,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最后,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在我国目前负责有奖销售管理工作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承担着许多其他方面的工作,这就使得有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管及处理不够及时、严格。设立专门机关管理有奖销售,分配专门的人员管理有奖销售行为,同时依靠广大消费者的举报,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机关与群众的协作力,又可以及时发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结语

总之,只有对法律规制做出及时合理的调整,使法律规制得到及时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保证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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