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员工确认的考勤不能作为单位扣发奖金的依据等
2015-07-02陈小凤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
陈小凤等
未经员工确认的考勤不能作为单位扣发奖金的依据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因我看不惯车间主任的家长式作风,曾数次与其顶撞,致使彼此关系不融洽,其甚至多次扬言让我“等着瞧”。近日,我用工资卡查阅上月工资,发现比以往少了200元,遂找公司询问,却被告知是因为我在上月有过两次迟到、两次早退记录,公司按照规章制度,扣除了我的全勤奖。因我清楚记得自己根本没有相应行为,遂要求公司出具我迟到、早退的证据。公司随即向我出示了车间的考勤记录,而该记录只是由车间主任独自填写,并没有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任何人签字确认。请问:公司能够将此作为扣发奖金的依据吗?
读者:曾心蓝
曾心蓝读者:
公司不能将此作为扣发奖金的依据。
一方面,公司必须就考勤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也指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样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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