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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状告政府“街边划线收费”

2015-07-02郭红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4期
关键词:停车费划线郑州市

郭红敏

划线收费乱象

前几天,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的万先生发现,小区门外马路一侧的一段路被划上了白线,一位50多岁的男子在此收费。这就意味着,今后要在这个地方停车,就要掏钱。

不但在这里,在整个郑州市区,只要是能停车的大街小巷,都被划上了白线,纳入收费管理。一些收费员看似很正规,他们头戴小帽,身穿特制的服装,腰间挎个小包,手里拿着小票。看到有车要停,立马跑过来招呼,熟练地指挥停车。如果哪辆车要走,他们会递上小票收费。有的司机不要票,他们也会打折收费。

对于万先生来说,停车掏钱让他不胜其烦。出去办事,一天停车费就要十几元,一月下来就是三四百块,一年下来,就是几千元。

有时,万先生也怀疑路边划线收费的合法性。一天,他和一位律师朋友在一起聊天时,才知道划线收费经不起推敲。

朋友告诉他,以前开机动车交的是养路费。所谓“养路费”,就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改造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后来,实行费改税,养路费变成了燃油税。而燃油税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而在路边划线泊车收费的解释是,车位所占用的那块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我把我的车子停在那个车位上,我要交纳一笔车位使用费。如果是这种法律关系的话,那么,路边划线的车位是公共道路,而公共道路是用先前收取的燃油税修建养护的。停车也是停在车主已经交过税费费的路上,这是双重收费。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市区内设置任何停车场,都必须先经过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证然后才能交由停车场管理中心复核设置。即便有小区自建停车场,也应当在规划局备案。

笔者走访发现,郑州市一些收费的停车场并没有经过审批。

在郑州市航海路一小区旁,白线划出几十个停车位。据了解,这个停车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收费员没有任何证件,是物业公司自己划线收费。

短命的眯表收费

为缓解郑州市停车场建设不足和道路乱停乱放的严重现象,2000年8月14日,郑州市成立了停车场管理领导小组。

2001年初,郑州市政府批复同意深圳某咪表公司在郑州市投资实施咪表项目。咪表即电子计时表,起源于香港。彼时,郑州将实施咪表收费的路段作为政府资源提供给投资方使用,收取使用费参与收益分成。作为临时规划,咪表项目的有效期是2001年至2002年两年。

2002年,咪表公司两次竞买了329个沿街道路的机动车停车场,共3056个停车位的一年经营权。

2002年9月1日,郑州市政府授权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和咪表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咪表公司承包期限为10年”,前3年的停车收入按3:7的比例由管理中心和咪表公司分成,以后咪表公司所占的分成比例逐年递减。由于前期投入大,咪表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的停车场一年期的经营权可以延长至少3年。

但是,咪表收费实施后,却引发市民不满。

最受市民诟病的是,由于很多路段的咪表停车位占用盲道和人行道,留下很多安全隐患。另外,咪表停车只刷卡不收现金,外地来郑州办事的司机很有意见。并且由于部分咪表协管员素质不高,动辄行使锁车权,给车主带来许多不便等。

针对市民的质疑,咪表公司作了一些改进,比如禁止协管员锁车,发放小面值的泊车卡,停车接受司机的现金等,但这并未平息人们的不满。

作为临时规划,2002年年底批准的咪表规划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有效期,也就是说,此后,郑州咪表一直是违法设施。如果咪表想在郑州继续合法存在下去,必须依法重新提起规划申请,同时按规定举行听证、公示。自从规划局发表咪表规划超期的声明后,不少司机停车时拒绝缴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郑州咪表收费的消亡。

2006年,咪表公司正式退出郑州。咪表公司在郑州累计投资5000多万元,回收了1500万元,亏损3500万元。

车主申请信息公开

咪表拆除后,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统一管理。

为缓解中心城区道路拥堵,减少占道停车时间和次数,2011年12月26日起,郑州市按照“中心区域高于边远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这标志着郑州停车收费进入“计时时代”,不同地区路边停车费一天最多差19元。

对于划线停车收费,是否要进行听证?法律依据何在?这是市民最为关注的话题。

郑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辆存放收费的调整不在河南省听证目录内,因此可以不召开听证会,相关部门在征求了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建议后,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差别化停车收费方案,报请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此项政策也符合国家、省、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相关法规。

据笔者了解,2012年,海南省三亚市政府推进公共停车位收费管理试运行制度。许多市民质疑政府事先未举行听证,政府相关部门则回应称,该项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无需听证征求意见。

2014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区道路停车收费改革时,也曾因没有举行听证而引发质疑。杭州市物价局的解释和郑州如出一辙:根据我国《价格法》,价格听证的具体项目应通过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而《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中,并没有将“停车收费”列入听证范围。2014年6月,哈尔滨官方同样以“目前停车场的收费还没列入到国家和省的听证目录”为由,没有启动公共停车位收费的听证程序。

2014年11月3日,北京、天津等14个省市的31名车主委托律师,分别向31个城市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对停车位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钱款去向等问题,进行信息公开。

山东律师王全章是此次发起申请的31人之一。他认为,不少城市在大街小巷划线、收取停车费,其法律依据值得商榷。许多省份的收费依据,仅是地方人大通过的法规,这种依据不够充分。

另一位申请人林涛认为,当前法律中,没有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并作为“财政收入”的规定。并且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资源,对于临时I生停车,在已经收取过包含养护费的燃油税后,再进行行政收费,是一种重复收费。

车主状告市政府

面对划线收费,有的车主干脆通过法律维权。

2014年3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律师余仁财在路边的泊车位停车不到2分钟,就缴纳了12元停车费,余仁财却查找不到停车收费的法律依据。

5月份,他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长沙市政府及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政府收费违法,并退还停车费12元。

6月13日,长沙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就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余仁财认为,政府方收取其12元停车费作为财政收入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而我国当前没有法律规定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长沙市政府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是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的自我授权。

长沙市政府辩称,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湖南省地方法规规定,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在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的车主收取停车费于法有据,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于法有据。

10月15日,长沙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原告余仁财的起诉。

法院认为,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告收取停车费,是作为国有资源管理者行使国有资源的收益权能,而不是作为行政管理者行使行政职权,因而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4年10月22日下午,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停车泊位收费问题引发常委会委员的热议。

侯树才律师认为,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利用公权力在道路上划线停车收费这种行为是在与民争利!

江延科律师也持同样观点:“马路停车,太不科学,太不应该了,马路是社会资源,不是可以随便划线停车的。这个非常缺乏公平性,哈尔滨道路划线停车应该予以取消。”

审议中,与会者在剖析停车收费乱象滋生原因时指出,规划不当是此类“城市病”的一个诱因,一座好的城市应从规划开始,而且规划的细节落实也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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