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员工按比例发放工资也属于无故欠薪等
2015-07-02廖春梅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期
廖春梅等
单位对员工按比例发放工资也属于无故欠薪
吴律师:
我们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用工紧张而又时刻面临着“招工难”,公司为防止我们跳槽,早在三个月前,未与我们协商,也没有得到工会同意,便出台了一项特殊规定:所有员工的每月工资均只发60%,剩余40%,在合同到期或者年满一年的当月一次性补发。我们曾对此多次表示反对,但公司却我行我素,理由是其按比例发放工资,且明确承诺了结清工资的具体时间,是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并不属于拖欠工资,只有在到期未付的情况下,才构成拖欠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邹冬岚等23人邹冬岚等读者:
公司之言是错误的,其无权按比例发放月工资。
一方面,公司之举同样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就什么是“无故拖欠”,《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指出:“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也就是说,除非具有其中所列两种情形之一,否则就属于无故拖欠。而公司按比例向你们发放工资,只是为了自身的一己之私,既不是出于不可抗力,也不是基于经营或资金周转困难,更没有经过公司工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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