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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诚信行为动因研究

2015-07-02赵曈

企业导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

赵曈

摘 要:诚信是文明社会的根基,也是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在总结以往对于诚信问题的研究基础之上,并通过相关文献分析,深入了解公务员诚信行为及其动因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剖析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主要包括利他型、承诺型和职业型三种。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诚信行为;动因研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诚实守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诚信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是一种趋势。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对政府的公信力具有直接性、根源性的影响。因而对公务员的诚信行为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对我国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进行系统探究,有利于深化了解中国文化背景下公务员诚信现状,从根本上培育我国公务员的诚信理念,为我国当代诚信建设寻求着力点,并促进我国诚信理论的研究发展。(2)深入剖析了公务员诚信行为动因,对于我们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重构诚信的价值体系,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诚,信也”,“信,诚也”。可见“诚”与“信”相通。诚信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现代以来,中国各学者对于诚信的见解也是各持所见。心理学史家燕国材认为,诚作为世界观应当是人心理与行为的最高调节者。王良指出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化土壤和制度环境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必要条件;郑也夫对诚信的研究是从人性的角度阐述诚信存在的根基,基于社会变迁层面探讨诚信的形成发展过程;熊新正等人的研究表明公务员的诚信行为受到性别因素的影响;胡军则仅就儒家诚信思想的主要内容,在政府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中加强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西方国家有关诚信思想的两个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文化延伸出来的契约伦理和基督教文化中的诚信观。在国外,对诚信问题的系统理论化研究是在1890年始源于社会学领域。格奥尔格·齐美尔从诚信的角度指出“普遍信任是最基本的社会全部力量”;马克思·韦伯深入意识到诚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弗兰西斯·福山认为信任是由文化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文化对经济的影响途径和表现形式;在心理学领域,莫顿·多伊奇设计的囚徒困境实验是从心理学角度来探究人际信任问题的源头,其认为信任被理解为受外界刺激不同而随之变化的量;此外,Borkowski& Ugras(1998)运用元分析法分析个人的诚信行为,并发现女性在面对不确定情形时,会比男性表现出更高的道德标准;Jones(1991)很早就建立了道德决策模型,分析发现个人必须首先意识到诚信问题的存在,然后做出道德判断,形成道德意图,最后从事诚信道德行为。

三、公务员诚信行为动因类型划分及理论依据

(一)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类型划分。动因是指能够促使个体或者集体发生行为的内在性力量。动因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需要,另一个是刺激。所谓需要即指个体或集体缺乏某种东西的一种心理状态的表现。其所缺乏的可能是个体或集体维持内在平衡的物质要素,也可能是外界社会环境中的心理因素。马克思·韦伯的观点也表明:只有符合诚信,才能实现个人的利益追求。由此可推,公务员之所以能够做出诚信行为源于其具有内在性力量,即动因。本文认为公务员的诚信行为或是为寻求心理平衡状态,或是为实现利益追求,由此将其诚信行为的动因划分为利他型、承诺型和职业型三种。

利他型动因是指公务员做出诚信行为是基于奉献服务他人,使他人获利收益;承诺型动因则源于公务员秉承一诺千金,说到做到才能无愧于良心的信念;而职业型动因则出于做出诚信行为的公务员具备敬业奉献、服务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

(二)公务员诚信行为类型划分。基于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利他型、承诺型和职业型三种动因类型,且鉴于我国社会学学者王良在其《社会诚信论》一书中,将社会诚信体系划分为个体诚信、企业诚信和国家诚信三种类型,本文将公务员诚信行为划分为个人诚信和职业诚信两种类型。

个人诚信是指公务员个体基于内心诚实守信或信诺守义的观念,做出的诸如拾金不昧,履行诺言等或是使他人受益或是对说出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是取信于人的良策,也是处己立身的基石;职业诚信是指公务员在职业活动中出于坚守职业道德做出的全心全意为他人着想,维护他人利益,树立起值得他人信赖的良好信誉的诸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等行为。诚信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体现出社会承认一个行业在以往职业活动中的价值。

(三)公务员诚信行为与动因的关系。美国心理学家莫顿·多伊奇设计的囚徒困境实验的结论表明信任是由于受到外界刺激而产生变化的。这也直接印证了公务员诚信行为与动因是对应相关的。公务员也正是由于受到某种类型动因的刺激才直接导致其做出诚信行为。利他型和承诺型的动因主要促成公务员的个人诚信行为;而职业型的动因则直接致使公务员做出职业诚信行为。

四、研究结论

诚实守信事迹的动因的三种类型如利他型、承诺型和职业型均可以解释公务员的诚信行为。本文依据诚信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类型对于诚信行为做出的影响机理,研究表明利他型、承诺型、职业型三种诚信动因类型均对公务员诚信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内在动因是激发其诚信行为的动力源泉。由此也可深入剖析得出,影响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诚信意识。利他型和承诺型的诚信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做出个人诚信行为,这就表明公务员做出诚信行为的动因主要在于公务员个体内心树立着以信立身的诚信意识和观念,并将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的观念内化于心。做出个人诚信行为的公务员更明确中华民族历来注重诚实守信的美德,诚信为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是规范自身行为的道德规范。

(二)诚信职业道德。职业型的诚信行为动因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做出职业诚信行为,这就表明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主要在于公务员在工作中坚持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诚信原则,主动自觉地把诚实守信观念和职业道德规范统一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做出职业诚信行为的公务员将工作职责内化,充分发挥思想道德方面明礼诚信的主导作用,促使“为他”的职业道德观念至上,在工作岗位中随时随地培养和提升自己个人职业道德修养。

结语:激发公务员的内在动因是促使其做出诚信行为的有效途径。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能够直接地、适时地、有效性地伴随着各种社会情境的发生而被激发出来,并直接对诚信行为产生影响。因此,可以通过借助舆论的正向渠道,树立和增强公务员的诚实守信意识和观念;巩固和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操守等措施来激发公务员内心潜在的诚信行为动因,进而促使公务员在社会工作和生活中自觉自发自愿的做出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1] 文建东:《诚信、信任与经济学:国内外研究评述》〔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10).

[2] 曾玲娟,诚信行为的动力分析及维护策略探讨[J],学术论坛,2010(6):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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