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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之我见

2015-06-30顾永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6期
关键词:审判制度行政案件民商事

顾永忠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创新举措。

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类似巡回法庭的制度并不鲜见。近现代以来,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前的各革命根据地就有巡回法庭及巡回审判制度。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代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等法律文件对巡回法庭及巡回审判制度都有相关规定。国外巡回法庭制度主要起源、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虽然没有形成巡回法院的传统,但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却有另一种类似的制度设计,即“法院分院”。

当前理论界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如下几种探讨:一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二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的审级定位;三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如何设立、布局。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主要有四种解读:防止和克服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最高法院减负,强化最高法院指导、监督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并防止把地方不稳定因素带到北京;便利民众诉讼。以上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种种观点,似乎都能言之成理。但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大背景和《决定》关于设立巡回法庭这一重大举措的完整内容下审视上述种种观点,不无商榷之处。

任何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讨论、观点都应当紧紧围绕《决定》的上述完整内容和具体目的而展开和提出,不能抱着陈旧、过时的观点不放,甚至从部门、单位利益理解、解读这一重大举措。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管理的一个特殊的审判机构,在行政上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在审判管辖权上相当于高级法院,近期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将来必要时可以受理跨地级行政区的二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摘自《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第53-60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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