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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检察机关的自身反腐倡廉建设

2015-06-30刘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6期
关键词:系统化检察机关

刘冰

内容摘要:当前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形势仍然很严重,必须加强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要遵循事先与事后、内部与外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指导原则,立足检察机关自身实际,从干警个人到机关整体、从思想观念到行为作风、从健全制度到执行落实、从内部管理到外部监督进行系统谋划。

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身反腐倡廉 系统化

当前,检察机关应当自觉地将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统筹谋划,充分运用“系统思维”,全面分析内外部客观环境,注重探求系统化建设路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新时期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客观现实环境

(一)外部环境发生新的变化

1.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常态。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先后采取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多轮中央巡视活动等多项举措,内容涉及党的建设各个领域,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使得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党的建设新常态。作为党领导下的重要国家机器,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已不能停留在现有的举措和效果上,而应更加注重探索创新举措,努力以新作为适应新常态。

2.群众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近年来,一批重大冤假错案被陆续发现和平反,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引起了广大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广泛关注,质疑司法公正的声音四起,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应意识到每一起冤错案的发生都是对检察工作的严厉拷问和巨大挑战。

3.舆论媒体的影响日益广泛。当今社会舆论媒体发展逐渐走向了科技化、多元化、快捷化,传统媒体工具(如报刊、杂志)和新兴媒体工具(如网络、电视、手机)交相作用,使得舆论媒体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广泛,同时也对“阳光司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者理应自觉接受监督”的工作理念影响下,更容易成为舆论媒体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检察官打人、嫖娼、开霸王车等不良社会事件时有发生,这既使检察工作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也反映出检察队伍存在诸多问题。

(二)内部形势面临更大挑战

1.检察系统腐败形势仍然严峻。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持续加大,检察系统内的司法腐败问题日益凸显,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据统计,2014年查处检察机关违法违纪干警404人,同比上升86.2%,这说明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素质还不过硬,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检察机关面前。

2.新法律法规对检察业务工作要求更高。2012年以来,随着三大诉讼法的重新修订,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使得检察业务工作发展逐渐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检察干警原有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工作观念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亟待扭转并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

3.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干警具有更强的个人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能够更好地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正确行使,当然也使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主任检察官制度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的推行实施,对检察干警的个人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检察官获得了更大的办案自主权,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检察官如果滥用手中的权力,不仅会使自身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还会极大地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二、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

面对新的变化和巨大挑战,检察机关需要统筹内外部客观现实环境,全面分析,系统谋划,把握原则,不断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系统化、科学化。

(一)事先预防与事后惩治相结合

应当坚持“惩防并举”和“标本兼治”,针对具有苗头性质、萌芽性质的问题,要做到抓早、抓小、抓预防,实现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铲除消极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针对已经发生的腐败问题,要做到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实现震慑教育,达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应当坚持“内外兼顾”,实现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全覆盖、无死角。既要主动适应发生变化的外部环境,在全党反腐倡廉建设整体进程中谋划工作,主动接受广大群众、舆论媒体的监督,又要勇于面对挑战更大的内部形势,加强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提高个人能力素质。

该原则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外部监督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司法腐败来说,司法公开就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就必须贯彻司法公开原则,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利用网络时代下司法公开的新方式,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理论研究与注重实践相结合

应当坚持“知行合一”,确保理论与实践能够协调推进、共同发力。一方面,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保证理论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要注重试点推广、总结改进,保证理论的可操作性,避免“牛栏关猫”现象的出现。

三、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化路径

应当看到,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科学的指导原则,始终立足检察机关自身实际,从干警个人到机关整体、从思想观念到行为作风、从健全制度到执行落实、从内部管理到外部监督进行系统谋划,才能有效应对内外部各种变化和挑战,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一)立足“自律”,切实筑牢干警思想防线

1.加强党性教育。通过深化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日常管理,把落实《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增强干警正确行使检察权的自觉性。

3.加强警示教育。通过组织干警经常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警钟长鸣,敬法畏纪。

(二)立足“自我监督”,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1.规范领导班子管理。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这个“龙头制度”,明确分工,细化措施,责任到人。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等廉洁自律制度。健全检察院党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反对和防止个人专断。

2.注重内部整治。针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关键环节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和规范执法检查, 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围绕改进执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开展经常性专项整治活动,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3.健全人财物制度化管理。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明确选人用人的条件、程序,防止选人用人的不公。完善检察机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坚持严禁私设“小金库”制度。

4.强化执纪问责力度。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检察机关自身违纪违法案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立足“自觉接受监督”,深入推进阳光司法

1.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化检务公开。以案件管理中心系统为枢纽,突出运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两微一端”等信息化工具主动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实现办案过程的扁平透明化和网络民主化,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和评议。

2.充分发挥人大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注重强化人大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疑难案件、检察官因徇私枉法等原因造成的冤错案以及受外力干涉案件的监督,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正确行使。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进程,规范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以及监督范围、程序和效力,增强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3.大力开展“五进”群众性活动。以检察机关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的群众性活动为平台,不断密切与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联系,接地气,受教育,既能提升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又能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改进自身工作,深入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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